Arrow ECS Norway AS HCA239/2016

遭詐騙轉賬能否向收款公司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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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判決申請押後,欺詐例外不適用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Recorder L Wong SC21/9/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Arrow ECS Norway AS v M Yang Trading Limited & Ors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Lisa K Y Wong(高級聆案官)

案情摘要

原告 Arrow ECS Norway AS 指稱,因不明人士冒充 Arrow 集團高級人員進行電話及電郵詐騙,於2016年1月20日及22日分五次把合共24,813,000美元轉入第一被告 M Yang Trading Limited 在 DBS Hong Kong 開立的多幣種儲蓄戶口。原告向第一被告申請簡易判決及承認判決,主張款項乃基於事實錯誤而轉出,第一被告沒有合法理由收取,並因此構成不當得利。第一被告未及時提交反對誓章,臨時要求押後聆訊。

核心法律爭議

第一,原告針對第一被告的申索是否因涉及欺詐而受《高等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第1(2)(b)條所指的「欺詐例外」限制,不能作出簡易判決。第二,第一被告是否已提出足以構成可審理爭議的抗辯。原告指其只依據事實錯誤付款及不當得利,沒有指控第一被告欺詐;第一被告則要求時間提交證據。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高等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第1(2)(b)條的欺詐例外,旨在讓面對嚴重不誠實指控的一方有機會答辯。雖然香港法院對「欺詐」作廣泛解釋,但不能因案件背景存在欺詐便自動適用;關鍵是申索本身是否以針對該被告的欺詐指控為基礎。本案原告明確表示不掌握第一被告參與詐騙的證據,亦沒有指控其不誠實,而是依據事實錯誤付款及不當得利。因此,申索不受欺詐例外限制。考慮程序公正,法庭仍准許第一被告提交反對證據。

引用案例與條文

Pacific Electric Wire & Cable Co Ltd v Harmutty Ltd [2009] 3 HKLRD 94 (CA) 說明欺詐例外應作廣泛及自由解釋。Universal Capital Bank v Hongkong Heya Co Ltd [2016] 2 HKLRD 757 則確立,不能僅因案件整體背景涉及欺詐便適用例外,必須查明申索是否以針對被告的欺詐指控為基礎。法庭採納後一項原則。

裁決與命令

簡易判決申請押後至另定日期,由法官在內庭進行三小時聆訊。准第一被告於14日內提交反對誓章,原告其後可於14日內提交回覆誓章;今日聆訊訟費列入申請訟費之中。

判決啟示

案件背景涉及詐騙,不會自動排除簡易判決;須視申索是否實際指控被告欺詐。法庭亦提醒,要求押後的一方應及早提出具體抗辯或可審理爭議,臨時要求可能被視為拖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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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被騙後把錢轉入公司戶口,可以向收款公司追討嗎?
A.

本案原告主張款項因事實錯誤轉入第一被告戶口,並以不當得利追討,而沒有指控第一被告參與詐騙。法庭裁定申索不受欺詐例外限制。

Q.案件背景有詐騙,還可以申請簡易判決嗎?
A.

可以,關鍵在於申索是否指控被告本身欺詐。法庭認為本案只是背景涉及不明詐騙者,原告沒有指控第一被告不誠實,因此欺詐例外不適用。

Q.被告臨時要求押後簡易判決聆訊,法庭會批准嗎?
A.

法庭不會例行批准,並會考慮被告是否及早提出具體抗辯或可審理爭議。本案雖批出有限時間提交誓章,但將申請押後及另定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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