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訴訟中雷諾茲特權如何適用?

Pui Kwan Kay 訴 Ming Pao Holdings Limited FAMV22/2016

其他
終審法院駁回上訴許可申請,維持上訴庭裁決。
終審法院(雜項)Appeal Committee : 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Tang PJ and Mr Justice Fok PJ17/8/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Pui Kwan Kay v Ming Pao Holdings Limited & Others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李義常任法官 (Mr Justice Ribeiro PJ)、鄧國楨常任法官 (Mr Justice Tang PJ)、霍兆剛常任法官 (Mr Justice Fok PJ)

案情摘要

原告人貝鈞奇就一份報章社論提出誹謗訴訟。陪審團裁定該社論對原告人構成誹謗,並評定賠償額為50萬元。原審法官裁定被告人未能確立「雷諾茲特權」(Reynolds privilege)(即負責任新聞報導抗辯)。上訴法庭推翻原審裁決,認為該抗辯成立並駁回申索。原告人隨後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上訴法庭在審視原審法官對「雷諾茲特權」的裁斷時,應採取何種審理標準;以及原審法官在應用該特權時,是否錯誤地超越了陪審團所裁定的誹謗含義。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認為,無論上訴法庭應採取何種審理標準,原審法官在進行「雷諾茲特權」的平衡測試時,錯誤地採用了超出陪審團裁定範圍的誹謗含義,這屬於原則性錯誤。法院強調,原告人提出的新法律論點(如該特權是否適用於個人意見)未曾在原審或上訴庭提出,不應在終審階段首次提出。因此,法院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Reynolds v Times Newspapers Ltd [2001] 2 AC 127 確立的負責任新聞報導抗辯,以及 Flywin Co Ltd v Strong & Associates Ltd (2002) 5 HKCFAR 356 關於終審法院處理新論點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駁回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下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的訟費。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報章社論構成誹謗時,傳媒能否以負責任新聞報導作為抗辯?
A.

可以。傳媒可引用「雷諾茲特權」(Reynolds privilege) 作為抗辯。然而,本案中法院裁定原審法官在應用此特權時,錯誤地考慮了超出陪審團裁定範圍的誹謗含義,因此駁回了原告人的上訴許可。

Q.上訴法庭在審視原審法官對誹謗抗辯的裁斷時,標準是什麼?
A.

本案中,法院指出無論採取何種審理標準,原審法官因採用了錯誤的誹謗含義而犯下原則性錯誤。法院未就上訴庭的具體審理標準作出最終定論,因本案結果已明確。

Q.可以在終審法院提出原審時未曾提出的新法律論點嗎?
A.

一般情況下不允許。本案中,原告人試圖提出關於「雷諾茲特權」適用範圍的新論點,但法院認為這些論點未曾在原審或上訴庭提出,因此不適宜在終審階段首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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