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MJ FCMP67/2010

子女供養訟費由何人支付?

申請駁回
父親更改訟費申請因不合理行為被駁回
家事法庭(雜項)Deputy District Judge G. Ownin Chambers (Not Open to Public)26/7/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In the matter of xxxx, female, a child born on xxxx 2008 in Hong Kong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副區域法院法官 G. Own

案情摘要

本案是涉及未成年子女財務供養的家庭法程序。母親 SSM(前稱 SKL)於2013年10月25日向父親 CCMJ 申請子女 N 的財務安排。案件經七日審訊後,法院於2015年6月5日作出財務供養判決,命父親支付訟費,並保留所有訟費問題。父親其後申請更改訟費命令,主張子女案件通常應作出各自承擔訟費的命令,且母親部分申索未獲批准。母親反對,指父親的訴訟行為不合理,且雙方經濟能力差距懸殊。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涉及子女財務供養的申請,是否如照顧、管養或接觸權案件般通常不作訟費命令;以及母親部分申索被削減,是否足以改變原有訟費命令。父親主張應各自承擔訟費,母親則依賴父親不合理的訴訟行為及經濟能力差距。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訟費屬法院酌情決定;一般原則是訟費隨訴訟結果而定,但在家庭法院可較容易因案件性質、訴訟行為及雙方財力而偏離。涉及管養、照顧及接觸安排的案件,通常不作訟費命令;然而子女財務供養申索的起點仍是訟費隨結果而定。法院依據《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 第62號命令第3(2)、5(1)及5(2)條,考慮整體結果及父親的行為。父親撤回住所方案、反覆延誤其自身申請、提出不切實際的供養方案,並對合理生活開支作過度爭議,構成不合理訴訟行為。母親部分申索不獲批准,不能孤立地改變訟費結果。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In re Elgindata Ltd (No.2),確立訟費隨結果而定的基本原則;Gojkovic v. Gojkovic 及 S v. S 說明家庭及子女案件的例外考慮。IDC v. SSA 尤其指出,子女財務供養申索以訟費隨結果而定為起點。H v. N 闡明子女最佳利益的廣義涵義。另引用《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

裁決與命令

父親於2015年6月19日提出的訟費更改申請被駁回。父親須向母親支付該申請及保留訟費,金額如未能協議則予以評定;母親的自身訟費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並授予大律師證明書。

判決啟示

子女案件並非一概適用「各自承擔訟費」原則。子女財務供養申索與管養爭議有別,訟費起點是隨結果而定;法院會綜合考慮不合理訴訟行為、整體裁決結果及雙方財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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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子女財務供養案件是否通常各自承擔訟費?
A.

不一定。管養或照顧爭議通常較少作出訟費命令,但子女財務供養申索的起點是訟費隨結果而定。本案法院拒絕父親要求各自承擔訟費。

Q.申索只有部分成功,是否一定不能獲得訟費?
A.

不是。法院須考慮整體結果,而非孤立看待個別被拒項目。本案母親部分申索被削減或撤回,但父親在住所及其他供養問題上的立場及行為仍支持向其作出訟費命令。

Q.父母一方延誤或不遵守指示會否影響訟費?
A.

會。訴訟行為是否合理是法院酌情處理訟費的重要因素。本案父親反覆延誤及不遵守程序指示,並撤回自己的管養申請,法院因此認定其行為不合理並維持母親的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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