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Kit Sing HCA2011/2014

參與發布誹謗內容能否負責?

上訴駁回
上訴未獲准,訴狀部分被剔除並須修訂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G Lam J28/6/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am Kit Sing 訴 Chungshan Commercial Association, Hong Kong 及其他人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林文瀚法官 (Godfrey Lam J)

案情摘要

原告 Lam Kit Sing 曾任 Chungshan Commercial Association, Hong Kong 主席及董事。協會董事會於2014年5月30日通過將原告逐出協會,理由是原告並非中山籍;其後協會在報章及致友好組織的信件中發布相關決議。原告以誹謗及惡意虛假陳述為由起訴。第八被告 Ma Po Chim 被指提出逐出動議,並在其後的會議中參與發布決定。主審裁判官拒絕其剔除申請,遂提出本次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第八被告所提出的動議是否包括發布逐出決定;其是否可能因參與、授權或促成發布而負上誹謗責任;以及原告的訴狀是否應剔除。第八被告主張其只提出逐出動議,並未決定發布;原告則主張其參與整體決策,至少有關其知悉或預見發布的事實應交由審訊裁定。

判決理由

剔除訴狀申請並非必然須將所有陳述視為真實;如指控明顯沒有事實基礎、不可證明,或明顯不可成立,法院可予剔除。然而,本案不能脫離會議通知、投票表格、協會一貫發布慣例,以及第八被告其後參與相關會議的背景而判斷。普通法上的發布責任可延伸至參與、促成或授權發布的人,而不僅限於文件資訊的來源者。雖然原訴狀把第八被告描述為提出發布動議並不成立,法院仍不能據此斷定其對後續發布必然沒有責任;原告可修訂訴狀,明確提出其知悉、意圖或預見。

引用案例與條文

Oh Jae-Hoon, Eugene v Richdale [2004] 4 HKC 315及 Overseas Trust Bank v Coopers & Lybrand [1990] 1 HKLR 568說明訴狀在明顯沒有事實基礎時可被剔除。Lawrence v Lord Norreys (1890) 15 App Cas 210支持剔除虛構或沒有實質基礎的案件。Bataille v Newland [2002] EWHC 1692 (QB)及 Excel Concrete Limited v The Concrete Producers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Limited確認參與或授權發布者可負誹謗責任。

裁決與命令

法院沒有批准第八被告所申請的具體剔除命令,但自行剔除訴狀第9段有關投票結果至保留權利的部分。原告須在21日內提交修訂訴狀草稿;第八被告須在14日內回應。第八被告在本案及下級程序的訟費50%列入訴訟訟費內。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剔除申請可揭示訴狀中的明顯虛假或不可成立部分,但法院會保留涉及發布者知悉、意圖及授權的事實問題供審訊處理。法院亦可在未有申請的情況下,依職權作出局部剔除及命令修訂訴狀。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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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提出逐出動議的人會否要為其後發布負責?
A.

不一定;法院須考慮其是否參與、促成或授權發布,以及當時的知悉、意圖或預見。本案認為責任問題不能在剔除階段排除,准許原告修訂訴狀。

Q.訴狀中的事實主張何時可以被剔除?
A.

如主張明顯沒有事實基礎、沒有實質證據支持,或可被確定為虛假,法院可不把它視為真實並予以剔除。本案法院依職權刪除有關發布決議內容的一部分。

Q.上訴人沒有獲准所申請的命令,是否完全不用支付訟費?
A.

不一定。法院會考慮申請人是否在重要爭點上成功,以及申請程序造成的結果。本案第八被告雖未獲准所求命令,仍獲判本案及下級程序訟費的百分之五十列入訴訟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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