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立案法團法定職責能否因默許而免除?
Centre Chase Investment Limited 訴 青山道國際工業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FAMV88/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entre Chase Investment Limited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Castle Peak Road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Building & Anr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李義常任法官 (Mr Justice Ribeiro PJ)、霍兆剛常任法官 (Mr Justice Fok PJ)、林文瀚常任法官 (Mr Justice Lam PJ)
案情摘要
申請人中紀投資有限公司就一宗涉及大廈管理事宜的民事訴訟,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本案涉及《建築物管理條例》(Building Management Ordinance, BMO) 第18(1)(c)條下,業主立案法團 (Incorporated Owners, IO) 的法定職責範圍。申請人質疑在何種情況下,放棄權利 (waiver) 或默許 (acquiescence) 可限制或免除法團履行該法定職責的義務。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除涉及違法行為的公契 (Deed of Mutual Covenant, DMC) 違反事項外,放棄權利或默許是否能限制或免除業主立案法團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8(1)(c)條所承擔的法定管理職責。
判決理由
上訴委員會 (Appeal Committee) 認為申請人提出的法律問題具有足夠的重要性 (requisite importance),符合批出上訴許可的標準。委員會裁定該問題涉及法定職責與私人權利放棄之間的界線,值得終審法院進一步審理,並將其他相關問題歸納於此核心問題中。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委員會批准申請人就該核心法律問題提出上訴,並將案件排期於2026年5月29日進行聆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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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業主立案法團可以因為長期默許而不用履行管理職責嗎?
這是本案的核心爭議。終審法院認為此問題具有法律重要性,因此批出上訴許可,將會審視放棄權利 (waiver) 或默許 (acquiescence) 是否能限制或免除法團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Building Management Ordinance) 第18(1)(c)條的法定職責。
Q.什麼情況下業主立案法團的法定職責不能被豁免?
法庭指出,涉及違法行為的公契 (Deed of Mutual Covenant) 違反事項,是明確不能透過放棄權利或默許來豁免的。至於其他情況,終審法院將在即將進行的上訴聆訊中作出裁決。
Q.終審法院對本案有什麼決定?
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認為申請人提出的法律問題具有足夠重要性,因此批准其上訴許可申請,並將案件排期於2026年5月29日進行正式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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