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款項是否構成推定信託?

MESIROW FINANCIAL 訴 BEST LINK INDUSTRIAL HCMP1846/2015

申索得直
法院宣告被詐騙款項為原告的信託財產並命令歸還。
高等法院(雜項)Recorder Lisa K. Y. Wong, SC9/9/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MESIROW FINANCIAL ADMINISTRATIVE CORPORATION 訴 BEST LINK INDUSTRIAL CO.,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黃佩琪暫委法官 (Recorder Lisa K. Y. Wong, SC)

案情摘要

原告Mesirow Financial Administrative Corporation是一家全球金融服務公司,因遭受詐騙而蒙受損失。2015年6月8日,原告的應付賬款經理收到兩封看似來自其首席財務官的電子郵件,要求緊急將139,270美元轉賬至被告Best Link Industrial Co., Limited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的賬戶。原告的財政部隨即完成轉賬。然而,這些電子郵件實為詐騙,發件人電子郵件地址與原告實際域名僅一字母之差。原告發現受騙後立即嘗試撤回轉賬,但未能成功。香港警方介入調查並凍結了該筆款項。原告在警方建議下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宣告該筆款項為其信託財產並予以歸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在被告缺席聆訊的情況下,法院是否應宣告被詐騙轉賬的款項為原告的信託財產,並命令被告歸還該筆款項。原告主張該款項因詐騙而產生,應構成推定信託 (constructive trust),且其有實際需要獲得宣告性濟助 (declaratory relief) 以保障其對該款項的權益。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根據《高等法院規則》 (Rules of the High Court) 第32號命令第5(1)條,在被告已獲妥善送達傳票但缺席聆訊的情況下,法庭有權繼續審理。法庭信納原告已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遭受詐騙,且該款項因詐騙取得,故根據衡平法原則,被告對該款項構成推定信託。法庭引用案例指出,當財產因詐騙取得時,衡平法會對詐騙性接收者施加推定信託。此外,法庭認為原告有實際需要獲得宣告性濟助,以確保該款項被標記為原告的財產,避免其在被告其他債權人追討時處於不利地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

  • Westdeutsche Landesbank Girozentrale v Islington London Borough Council [1996] AC 669:確立了當財產因詐騙取得時,衡平法會對詐騙性接收者施加推定信託的原則。
  • Michael Chen Kang Huang v Peter Lit Ma [2009] 6 HKC 191:香港法院應用了Westdeutsche Landesbank Girozentrale案的原則。
  • Lai Wai Kuen v Wong Shau Kwong [2004] 4 HKC 528:闡明了法院在無爭議或缺席情況下作出宣告性濟助的實踐規則並非僵化,應以實現充分司法公義為宗旨。
  • Europium World (UK) Limited v D’G Biocare Group Hong Kong Limited, DCMP 1456/2014:香港法院在被告缺席情況下宣告推定信託的案例。
  • Chan Chi Tong trading as Tong Long Transportation Co v Metro Imp and Exp Co Limited, DCMP 2308/2014:香港法院在被告缺席情況下宣告推定信託的案例。

裁決與命令

法庭判原告勝訴,宣告轉賬至被告賬戶的139,270美元及其所有應計利息均為原告的信託財產,並命令立即歸還該筆款項。被告須支付訴訟費用。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香港法院在處理「電子郵件詐騙」案件中,即使被告缺席,仍可基於推定信託原則向受害人提供宣告性濟助。這類宣告性濟助對於保障受害人對被詐騙款項的優先權益至關重要,尤其是在被告可能存在其他債權人的情況下,可避免受害人僅成為無擔保債權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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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我因電子郵件詐騙而轉賬,款項能否追回?
A.

根據本案判決,若款項是因詐騙而轉賬,法院可宣告該款項為推定信託財產,並命令歸還給受害人。

Q.被告缺席聆訊,法院會如何處理?
A.

若被告已獲妥善送達傳票但缺席,法院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32號命令第5(1)條,在認為適宜時繼續審理案件。

Q.什麼是推定信託?
A.

推定信託 (constructive trust) 是一種衡平法上的補救措施,當財產因詐騙等不當行為取得時,法院會將接收者視為信託人,為受害人持有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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