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m Leung Sui Kwan FACV4/2015
判決後能否撤銷清盤命令?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Kam Leung Sui Kwan,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estate of Kam Kwan Sing (deceased) 訴 Kam Kwan Lai and others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首席法官馬道立 (Chief Justice Ma)
案情摘要
終審法院早前依據《公司條例》(前第32章) 第327(3)(c)條,以公正及衡平理由下令將第五答辯人 Yung Kee Holdings Limited 清盤,但暫緩命令28日,讓各方協議收購申請人持有的股份及價格機制。延期至2015年12月16日午夜後,各方仍未達成協議。第一及第二答辯人其後提出傳票,指申請人拒絕合理收購要約而行事不合理,要求剔除清盤呈請、撤銷清盤命令,或永久暫緩程序,並申請臨時暫緩。首席法官以單一法官身分審理並駁回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終審法院單一常任法官是否有權剔除清盤呈請或撤銷終審法院合議庭已作的清盤命令;《公司條例》第180(1A)條所指另有補救及申請人行事不合理的論點,是否可在判決後才提出;以及首席法官能否依《香港終審法院條例》(Cap 484)第46條行使單一常任法官的職能。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第46條只容許單一常任法官處理上訴或上訴許可申請中的附帶、臨時及訟費保障事項,不能藉此實質撤銷終審法院合議庭的命令。固有司法管轄權亦不能超越明文法定權限。即使存在管轄權,依《公司條例》(Companies Ordinance) 第180(1A)條提出的論點在審訊、上訴法院及終審法院均未提出,判決後才藉談判寬限期提出,已屬過晚且不當。至於首席法官,按第46條的語境及目的,能夠履行單一常任法官的職能。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Fuller v Cyracuse Limited [2001] 1 BCLC 187,確認在適當情況下,股份收購要約可於公正及衡平清盤程序任何階段提出;但該案涉及一審及積極案件管理,不能支持在終審判決後撤銷命令。本案亦依據《公司條例》第327(3)(c)條及第180(1A)條,以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6、7及46條。
裁決與命令
首席法官駁回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的傳票及臨時暫緩申請。理由是單一法官沒有作出所求命令的管轄權;即使有管轄權,申請在實質上亦無理。早前的清盤命令因此維持。
判決啟示
單一終審法院法官不能藉附帶或固有權力撤銷合議庭已作的終局命令。當事人應在一審或正常上訴程序及時提出另有補救的論點;法院給予談判寬限期並非重新展開訴訟的機會。首席法官可在適當語境下履行第46條的單一常任法官職能。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終審法院判決後可否申請撤銷清盤命令?
本案法院裁定,單一終審法院法官無權撤銷合議庭已作的清盤命令,因而駁回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的申請。
Q.拒絕收購股份要約會否令清盤申請人被指行事不合理?
《公司條例》第180(1A)條涉及申請人是否不合理地選擇清盤而不採用其他補救,但本案法院認為答辯人未及時提出該論點,判決後提出已太遲。
Q.首席法官可否作為單一常任法官處理終審法院申請?
法院裁定,雖然定義條文表面上未包括首席法官,但按第46條的語境及目的,首席法官可以履行單一常任法官的職能。
更多 民事法 指標案例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MP412/2000 · HCCW · 2006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CW663/2002 · HCCW · 2006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MP410/2000 · HCCW · 2006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MP411/2000 · HCCW · 2006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MP425/2000 · HCCW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