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k Siu Hin Simon HCPI574/2014

健身跌倒後能否申請臨時付款?

申請駁回
臨時付款申請被駁回,以免超額付款
高等法院(人身傷害)Deputy High Court Judge Marlene Ng3/9/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Pak Siu Hin Simon 訴 J V Fitness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Marlene Ng(副高等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是被告健身中心的健身教練。2013年6月2日,他在使用TRX懸吊訓練器材示範動作時跌倒,聲稱冷氣滴水使安全墊濕滑,導致腰背及右髖受傷,並其後出現坐骨神經痛、麻痺及恐慌症。被告否認事故機制及傷勢程度,指閉路電視和專家意見顯示原告先以左掌及左臀著地,身體傷勢輕微,並質疑其誇大症狀。原告已收取僱員補償及臨時付款合共1,100,000港元,另申請1,000,000港元臨時付款。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在於原告是否已證明可獲得一筆相當數額的最終損害賠償,以及申請的1,000,000港元是否不超過合理比例。雙方亦爭論事故機制、傷勢及精神病的因果關係、工作能力、收入損失和多項主觀症狀。

判決理由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命令29第11(1)(b)條,臨時付款 (interim payment)須以原告已取得損害賠償待評估的判決為前提,金額不得超過法院保守估計最終可獲賠償的合理比例。法院應衡量現有證據,但不應取代評估損害賠償的法官或聆案官。就本案而言,事故機制、原告可信性、持續傷勢及收入能力均有重大爭議;兩名骨科專家對傷勢及復原時間的意見亦不一致。原告沒有提出精神科專家證據,僅有治療記錄不足以證明精神病由事故造成、其持續程度及未來治療需要。考慮到原告已收取1,100,000港元且無力退還多付款項,再付款會有明顯超額付款風險,因此未能作出可靠的最終損害賠償估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據《高等法院規則》命令29第11及第15條。Li Ying Yi、Sun Jianqiang、Tse Tsz Chong及Top One International說明臨時付款須以保守估計及防止超額付款為核心。Hung Sau Fung、Lau Mei Wa及Bai Siba Kumar區分治療性與訴訟性精神科專家證據。Choy Wai Chung及Tam Fu Yip確認病假證明只是證據之一,法院不受其約束。

裁決與命令

駁回原告要求1,000,000港元臨時付款的傳票。原告須支付申請訟費,訟費令為暫定命令,未能協議則予以評定。決定延至案件最終處置後才刊登。

判決啟示

臨時付款申請不是提前評估全部損害賠償的程序;如因可信性、因果關係或持續傷勢存在重大爭議,法院可拒絕付款。精神病索償通常需要訴訟性精神科專家處理因果關係及預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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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健身中心跌倒受傷可否先申請一百萬港元?
A.

可以提出臨時付款申請,但須證明可能獲得相當數額的最終賠償,並避免超額付款。本案因傷勢及損害金額爭議重大,法院駁回申請。

Q.病假證明是否一定能證明不能工作?
A.

不是。病假證明只是須與全部事實及醫療證據一併評估的證據,法院不受其拘束。本案法院認為病假期限及工作能力仍須在損害評估時決定。

Q.治療醫生的精神病記錄是否足以索取精神損害賠償?
A.

不一定。原告須證明可診斷的精神病、其與侵權行為的法律因果關係及臨床治療需要;存在爭議時通常需要訴訟性精神科專家證據。本案缺乏該證據,法院拒絕提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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