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Man Yuan HCA216/2008

土地交換後原合約是否仍適用?

申索駁回
主訴被駁回,Kho反申索獲部分勝訴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Lok J2/6/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in Man Yuan v Kin Ming Holdings International Limited & another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David Lok

案情摘要

林滿園於2004年4月16日與 Kin Ming Holdings International Limited 簽訂書面合約,以人民幣4.95億元取得廈門 Strait City 項目 Lot A4 的發展權,並支付合共人民幣1.3億元。其後,廈門市政府要求以其他地塊交換 Lot A4,原有地塊亦被重新批出。林女士主張合約包括口頭復效條款,或雙方其後同意合約適用於交換地塊,因而索償人民幣24.2億元利潤。Kin Ming 否認,並指合約只涉及 Lot A4。另方面,Kin Ming 及 Jose Kho 反申索,指林女士及其丈夫 Huang Ruifu 委託代理人以威嚇及滋擾方式迫使其履約。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書面合約是否包括土地交換後地塊;雙方是否訂立口頭復效條款或其後變更合約;Kin Ming 是否負有受信責任;林女士及 Huang Ruifu 是否須為代理人的威嚇、滋擾負責;公司能否索償業務機會損失。

判決理由

法庭按相對可能性衡量證據,認為涉及數億元交易且經多次協商,重要條款理應載於書面合約。合約明確及精確地指明 Lot A4,並已處理規劃變更導致建築面積減少的後果,沒有理由將其擴展至交換地塊。所謂口頭復效條款內容不確定,且與商業常理不符;法庭不能因結果對一方不利而重寫合約。Kin Ming 對林女士只負有合約所載的合作責任,不存在涵蓋交換地塊的受信責任。至於反申索,非法威脅、意圖造成損害及損害已足以構成威嚇侵權;持續電話及上門行為亦構成普通法上的滋擾侵權。公司不能就針對 Kho 個人的侵權索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Lau Tat Wai v Yip Lai Kuen Joey 闡述威嚇及滋擾侵權的構成要件;以 Rookes v Barnard 說明威嚇造成個人健康損害時不必證明受害人屈從要求。Hospital Products Ltd v United States Surgical Corp 說明受信責任不得凌駕或改變合約。Waddington v Chan Chun Hoo 及 Johnson v Gore Wood & Co 支持反射損失原則。

裁決與命令

駁回林女士的主訴。Kho 就反申索獲判普通損害及加重、懲罰性損害合共450,000港元,並獲永久禁制令;Kin Ming 的反申索被駁回。林女士須支付主訴訟費,林女士及 Huang Rui-fu 須支付 Kho 反申索訟費的60%。

判決啟示

判決對滋擾侵權在香港普通法中的存在作出重要 obiter 見解,認為該侵權可在適當案件成立。法院亦重申,成熟商業交易中的明確書面條款通常不能以未記載的口頭安排取代;公司不能就其董事個人所受的人身威嚇損害提出同一侵權索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土地被政府交換後,原有發展合約是否仍然有效?
A.

法庭認為書面合約明確指定Lot A4,沒有包括交換地塊的口頭條款或後續變更,因此合約不適用於新地塊,林女士的利潤索償被駁回。

Q.以電話及上門方式威嚇他人,可否索償?
A.

可以。法庭裁定持續威脅導致Kho遭受精神困擾,構成威嚇及滋擾侵權,並判給加重及懲罰性損害賠償合共450,000港元及永久禁制令。

Q.公司可否追討董事因被威嚇而失去的業務機會?
A.

法庭認為公司不能就針對董事個人的威嚇或滋擾提出侵權索償,也不能追討附屬公司的反射損失;Kin Ming 的相關反申索因此被駁回。

更多 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