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訴 馬 FCMC3464/2018
離婚後如何分配村屋售款?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梁 訴 馬(附屬濟助)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歐陽浩榮
案情摘要
妻子於2018年提出離婚呈請,並申請附屬濟助,丈夫其後沒有出席大部分聆訊。雙方育有兩名子女。妻子多年照顧家庭及子女,現依靠綜援;丈夫為建築工人,申報月入20,000元。雙方唯一具重大價值的資產是大埔三層村屋。介入人 Orchard Finance Limited 曾因丈夫欠債取得判決及押記,故要求就丈夫在該物業中的權益取得絕對押記令。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如何按《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評估夫妻及子女的收入、資產、需要和貢獻;大埔物業應否出售及平均分配;丈夫所申報的債務是否真實;以及應否從丈夫所得款項中撥付子女生活費和妻子代丈夫承擔的45萬元債務。妻子要求出售物業並取得一筆過贍養費及子女贍養費;丈夫沒有提出實質抗辯;介入人要求就丈夫的實際權益取得押記。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及終審法院在 LKW v DD 所確立的五步方法,先確定資產,再評估雙方需要,繼而運用分享原則並考慮是否有充分理由偏離平均分割。丈夫拒絕回應問卷及提交債務證據,法庭因此作出不利推斷,不接納其所稱按揭、葉氏欠款及建設銀行欠款。大埔物業淨值以市值1,360萬元扣除預計補地價784萬元計算,即576萬元。妻子具有限但實在的工作能力,故須分擔部分子女開支;然而丈夫長期不供養子女及有賭博習慣,適宜以出售物業所得款項作一筆過支付。
引用案例與條文
終審法院在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 確立附屬濟助的四項基本原則及五步分析法,包括公平分配、排除性別角色偏見及以平均分割作為檢查基準。法庭並依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及第18條,以及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38A條作出命令。
裁決與命令
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大致獲准。丈夫須搬離並出售大埔物業;扣除費用及補地價後,售樓淨收益50%支付妻子,另從丈夫一半扣除1,352,400元支付妻子,其餘存入法庭。介入人就丈夫的餘額取得絕對押記令。丈夫須支付相關訟費。
判決啟示
丈夫不合作及拒絕披露債務資料,直接導致不利推斷。案件顯示,在資產價值及補地價未確定時,先平均分配售樓淨收益,再作定額調整,可避免因日後售予合資格原居民而造成不公平。法庭亦重視以一筆過方式保障子女利益。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離婚後夫妻的村屋應如何分配?
法庭須先考慮雙方資產及需要,再運用公平分享原則。本案因大埔物業是唯一重要資產,命令出售並將扣除費用後的淨收益平均分配。
Q.丈夫沒有支付子女生活費,法庭會如何處理?
本案丈夫多年沒有支付家用或子女費用,且有賭博習慣。法庭認為定期付款保障不足,遂從其售樓所得中撥出902,400元支付兩名子女需要。
Q.未披露債務資料會否影響資產分配?
丈夫多次不回應問卷,也沒有提供所稱債務的證據。法庭因此作出不利推斷,拒絕承認多項申報債務,只接納大埔物業淨值為576萬元。
更多 民事法 指標案例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MP411/2000 · HCCW · 2006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MP412/2000 · HCCW · 2006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MP410/2000 · HCCW · 2006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CW663/2002 · HCCW · 2006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MP425/2000 · HCCW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