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CHEUK FAI DCPI1544/2019
在無圍欄貨車尾板工作受傷由何人負責?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ONG CHEUK FAI 訴 YIP CHUN WAH、JOE’S DELIVERY COMPANY LIMITED 及 EMPLOYEES COMPENSATION ASSISTANCE FUND BOARD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李樹旭
案情摘要
原告人 WONG CHEUK FAI 受僱為跟車工人,於2013年10月7日在貨車尾板上包裹凍肉箱時,從約五呎高處跌下,右手腕嚴重骨折。第一被告人 YIP CHUN WAH 否認是其僱主,但未就其他責任抗辯;第二被告人為第一被告人全資擁有的運輸公司,沒有參與訴訟。第三被告人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獲准介入,僅就賠償金額陳詞。原告人曾在僱員補償訴訟中獲判僱員補償,該案裁定第一被告人為其僱主。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第一被告人是否原告人的僱主,以及其是否因未提供安全工作制度、指示、訓練和監督而須承擔疏忽及法定責任。其次是各項傷害賠償、收入與強積金損失的適當金額;另須判斷原告人有否證明第二被告人應負責。
判決理由
第一被告人未在答辯書否認申索陳述書所載的其他責任事項,依《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3條,該等事項可視為承認。證據亦顯示第一被告人安排工作、支付工資並提供工具及車輛,故為僱主。僱主容許工人在狹窄、無圍欄且離地約五呎的尾板工作,卻未設安全制度、提供指示、訓練或監督,違反普通法謹慎責任、僱傭合約隱含條款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與《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下的責任。僱主的安全責任不能委託他人。法院按傷勢、收入能力、工作前景及已領僱員補償評定賠償;第二被告人責任則因欠缺證據而不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據 Wo Chun Wah v Chau Kwei Yin [2018] 3 HKLRD 897 及 Chan Chi Shing v Chan Shu Kuen [2009] 2 HKLRD 259,確認已裁決爭議不得在後續訴訟重提,但先前判決中對當事人陳述的記錄不等同事實裁決。引用 Hussain Kamran v Khan, Amar CACV 255/2014,支持僱主須依法作強積金供款及可就供款損失索償。Chan Pak Ting v Chan Chi Kuen (No 2) [2013] 2 HKLRD 1 用於未來損失倍數;其餘人身傷害案例協助比較一般損害。
裁決與命令
原告人勝訴,第一被告人須負意外責任,獲判淨賠償港幣1,048,056元及利息,並支付訟費。對第二被告人的申索不成立;法院不就第二及第三被告人的訟費作命令。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僱主須為高處、狹窄且無防護的工作環境制定安全制度並提供適當指示、訓練及監督,不能以行業慣常做法免責。法院亦區分先前判決的事實裁決與單純記錄證供,並確認未實際供款不妨礙僱員按強積金法例索取相應供款損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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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工人在沒有圍欄的貨車尾板工作跌傷,僱主要負責嗎?
本案工人在約五呎高、沒有圍欄的尾板上包裹貨箱時跌傷。僱主沒有提供安全制度、指示、訓練或監督,法院裁定僱主須為意外負責。
Q.僱主沒有實際繳交強積金,僱員仍可索取供款損失嗎?
法院認為,僱主未有實際供款,不代表僱員不能索取薪金損失所對應的法定強積金供款;本案按審前及未來收入損失的百分之五計算。
Q.由僱主全資擁有的運輸公司會否一併承擔工傷責任?
原告人須提出證據證明公司是其僱主或參與相關運作。由於本案沒有此等證據,法院裁定運輸公司不須負責,並判原僱主支付淨賠償港幣1,048,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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