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mble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HCCW177/2011

公司未能參與費用評定能否重評?

上訴得直
公司上訴得直,帳單須作雙方評定
高等法院(公司清盤)Deputy High Court Judge Alan Kwong2/9/2026[2026] HKCFI 504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Re Nimble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敏捷控股有限公司,前稱 The Grande Holdings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lan Kwong(高等法院副法官)

案情摘要

公司於2011年進入清盤程序,兩名前臨時清盤人其後獲委任。2016年法院永久中止清盤程序並解除兩人的職務。2024年,兩名前臨時清盤人就2016年5月至12月期間的工作提交第13號帳單,要求約280萬港元費用及12萬港元支出。帳單在公司未有實質參與的情況下獲單方面全數評定。公司其後多次要求資料、細項及改作雙方評定,遭拒後提出申請;聆案官駁回申請,公司遂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公司作為付款方,是否享有參與第13號帳單評定的公平聆訊權?單方面評定是否應予撤銷並改作雙方評定?公司的申請是否延誤過久,或會對前臨時清盤人造成足以拒絕重評的實質損害?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上訴聆案官決定屬重新聆訊,案件須從頭審理。自然公義 (natural justice) 的起點,是付款方如欲參與,應獲准參與評定程序;《高等法院規則》命令32第6條亦容許法院撤銷法院委任受託人的單方面費用評定。公司未獲邀提交完整陳述,也未取得所要求的細項及基礎文件,故沒有有意義地提出反對的機會。公司在得悉命令後迅速行動,沒有不當延誤;前臨時清盤人亦未證明有特殊實質損害。帳單金額及離職後工作費用的可追討性均屬可爭辯事項,應交由雙方評定詳細處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據 Re Nimble Holdings Co Ltd [2022] 1 HKLRD 1317 所整理的原則,並採納 Re Hong Kong Chiu Chow Po Hing Buddhism Association Ltd (No 2) [2018] 3 HKLRD 270 關於自然公義及公平聆訊的論述。Re Boldwin Construction Co Ltd 說明增加費用不足以拒絕重評;ITG Ltd v Glenella Properties Ltd 涉及量子價值及清盤人離職後工作的可爭辯性。

裁決與命令

公司上訴得直。法院撤銷聆案官於2025年12月9日的命令及第13號帳單的單方面評定命令,並將帳單提交雙方評定。前臨時清盤人須支付公司本次申請及上訴的訟費,簡略評定為500,000港元。

判決啟示

付款方未獲真正機會反對法院受託人費用時,法院通常會撤銷單方面評定並安排雙方評定。合理期間內提出申請一般會獲准;僅增加費用或延遲付款,不足以構成拒絕重評的特殊損害。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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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公司沒有參與清盤人費用評定,可以要求重評嗎?
A.

可以。付款方原則上應有公平聆訊及提出反對的機會;本案公司未獲提供完整資料,法院因此撤銷單方面評定並下令雙方評定。

Q.收到單方面費用評定後多久提出申請才算合理?
A.

合理期間取決於案件情況;法院引用的原則以知悉評定程序後六個月作為起點。本案公司得悉命令後迅速行動,法院裁定沒有不當延誤。

Q.法院會否因重評增加費用而拒絕雙方評定?
A.

通常不會。增加費用本身不足以拒絕重評,必須證明特殊及實質損害。本案前臨時清盤人未能證明此等損害,故法院命令雙方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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