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u Ka Kui 訴 Tay Gak Yong HCAP23/2025
申請撤銷遺產管理書是否須有遺產權益?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Yiu Ka Kui 訴 Tay Gak Yong 及 Tay Fengyi (程孟芳遺產管理人) 及 Tan Colli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黃繼明暫委法官 (Mr Recorder William Wong, SC)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已故程孟芳女士(「死者」)的遺產,價值超過19億新加坡元。死者於2023年11月11日去世後,其孫輩Tay Gak Yong和Tay Fengyi(「Tay子女」)在新加坡獲得了遺產管理書,並在香港進行了轉蓋(「香港遺產管理書」),聲稱死者無遺囑。原告是死者的外甥,聲稱死者曾告訴他已立遺囑,但Tay子女在申請遺產管理書時未進行徹底的遺囑搜尋和查詢。原告因此尋求撤銷香港遺產管理書,並建議委任一名訴訟期間遺產管理人 (administrator pendente lite, APL) 進行遺囑搜尋。被告則申請剔除原告的申索陳述書,理由是原告缺乏訴訟資格 (locus standi) 且申索沒有合理訴訟因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告是否有足夠的訴訟資格 (locus standi) 提出撤銷香港遺產管理書的申請。被告方認為,原告並非遺產的「利害關係方」,其對遺囑受益人身份的聲稱僅屬推測,因此無權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Ordinance) 第33條申請撤銷。原告則主張,作為死者外甥及受託管理公司事務者,他有責任確保死者遺願得以執行,且被告未盡職進行徹底遺囑搜尋,構成撤銷遺產管理書的理由。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原告缺乏訴訟資格 (locus standi),因為他未能證明自己是遺產的「利害關係方」。原告聲稱死者曾告訴他已立遺囑,但他並未被告知自己是受益人,其對遺產權益的聲稱僅屬「或然性」或「推測性」。法庭強調,沒有遺產權益的當事人無權援引《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33條申請撤銷遺產管理書。此外,法庭認為原告未能提出有效遺囑存在的實質證據,僅憑「死者可能已立遺囑」的推斷不足以構成訴訟因由。儘管法庭認同遺產管理書申請人有責任進行徹底遺囑搜尋,但原告的申索因缺乏訴訟資格而被剔除。
引用案例與條文
- Re Estate of Chiang Chen Yuen (Deceased) [2025] 2 HKLRD 1243: 遺囑認證訴訟的判決本質上是「對物」的,所有利害關係方應同時提出申索。
- Leung Kit-Hing Doris v Cho Sik Han Yvette & Anor (CACV 67/2013): 無遺產權益的當事人無權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33條申請撤銷遺產管理書。
- Re Estate of Cheng Yung [2011] 2 HKLRD 661: 《高等法院規則》第76號命令第2條要求原告在遺囑認證訴訟中陳述其在遺產中的權益,以確保當事人的訴訟資格。
- Fok Po Nam v HSBC Trustee (HK) Ltd [2018] 1 HKC 567: 強調無遺產權益者不應干預遺產管理程序。
- Re the Estate of Yeh Lien Teh, HCMP 1809/2008: 遺產管理書申請人有責任盡職調查死者是否立有遺囑,包括向其他親屬查詢。
- Chung Chiu Hing v The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of Law Sam, Deceased, HCMP 2384/2011: 申請遺產管理書時,申請人須證明無遺囑,包括搜尋遺物及向律師會查詢。
- Re the Estate of Lam Choi Bo Ming [2021] HKCFI 3314: 申請人有責任進行勤勉搜尋,包括向家庭成員和親屬查詢。
- Re the Estate of Kwok Mei Lung [2020] HKCFI 343: 重申申請人有責任進行必要查詢,並須充分及坦誠披露。
- Re Estate of Wong Yuen Leong [2012] 2 HKLRD 124: 未能充分披露重要事實是撤銷遺產管理書的理由。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的剔除申索陳述書申請獲准。原告的申索陳述書被剔除,訴訟被駁回。原告須支付被告因剔除申索傳票而產生的訟費,按主訟人與訟費評定基準計算,並獲准聘用兩名大律師。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在遺囑認證訴訟中,原告必須證明其在遺產中擁有實質的、而非推測性的「利害關係方」身份,才能具備訴訟資格。即使申請人未能盡職搜尋遺囑,若挑戰者本身缺乏訴訟資格,其申索仍可能被剔除。此外,法庭亦指出,在新加坡遺產管理書未被撤銷前,香港法院不應輕易撤銷基於該新加坡遺產管理書轉蓋而來的香港遺產管理書,以避免重複訴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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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誰有資格申請撤銷遺產管理書?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33條,只有遺產的「利害關係方」(party interested) 才有資格申請撤銷遺產管理書。本案中,原告因未能證明其在遺產中擁有實質權益,被裁定不具備訴訟資格。
Q.遺產管理書申請人有何責任搜尋遺囑?
遺產管理書申請人有責任進行勤勉且徹底的搜尋,以確定死者是否立有遺囑。這包括搜尋死者遺物、向家庭成員和親屬查詢,並在聲稱死者無遺囑前確保已盡一切可能查詢。本案中,法庭重申了這項責任。
Q.僅憑「可能成為受益人」是否足以提出遺囑認證訴訟?
否。本案裁定,僅憑「可能成為受益人」或「預期有權益」不足以賦予原告提出遺囑認證訴訟的必要訴訟資格。原告必須證明其在遺產中擁有現存的、實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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