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澍財 訴 劉麗嫻 HCCA6/2024

遺產知會備忘失效後能否上訴?

上訴駁回
上訴人未能證明其在遺產中的權益,其上訴申請被駁回。
高等法院(民事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余啟肇內庭8/7/2026[2026] HKCFI 387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有關死者張恩(CHEUNG YAN)的遺產事宜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余啟肇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死者張恩女士(於2022年12月26日去世,無遺囑)的遺產承辦事宜。死者有四名子女,包括知會備忘登記人劉澍財先生(三子)及提出警告人劉麗嫻女士(二女)和劉細麗女士(孻女)。劉先生多次就死者遺產登記知會備忘,並申請遺產承辦。提出警告人則共同申請遺產承辦,並發出警告,要求劉先生說明其對立權益。聆案官早前裁定劉先生的知會備忘失效,並撤銷其遺產承辦申請,同時命令他支付訟費。劉先生不服聆案官的裁決,申請逾期上訴許可,並就法官拒絕傳召證人的決定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為:劉先生申請逾期上訴許可的理據是否充分,以及他是否有權就死者遺產登記知會備忘 (caveat) 並申請遺產承辦。法庭需審視劉先生是否符合《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4條關於知會備忘的要求,特別是他是否擁有遺產中的對立權益 (contrary interest) 並已呈交應訴書 (appearance)。此外,法庭亦需裁定聆案官關於撤銷劉先生知會備忘及遺產承辦申請的命令是否正確。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1(3)條及Sum Yee Ming v The 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Company [2021] HKCA 103案確立的四項考慮因素,審視劉先生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包括延誤長短、理由、上訴成功機會及對答辯人不利。法庭認為劉先生延誤逾期超過一個月,且未提供有效理由。關於知會備忘,法庭引用《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4條及Fok Po Nam v HSBC Trustee (Hong Kong) Ltd [2018] 1 HKC 567案的解釋,強調知會備忘登記人必須在遺產中擁有對立權益並呈交應訴書。劉先生未能證明其對立權益,亦未按規定呈交應訴書,因此其知會備忘自動失效。法庭亦認為劉先生濫用司法程序,且其行為顯示他無法公平公正地辦理遺產,故駁回其上訴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和法規:

  • Sum Yee Ming v The 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Company 及其他人 [2021] HKCA 103:確立了延展時限存檔上訴通知書的考慮因素。
  • Fok Po Nam v HSBC Trustee (Hong Kong) Ltd [2018] 1 HKC 567:周家明法官對《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4條作出清晰解釋,強調知會備忘登記人須在遺產中擁有權益。
  • 《高等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1(3)條:關於就聆案官決定提出上訴的時限規定。
  •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4條:詳細規定了知會備忘的要求及相關法律程序。
  •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1(1)(ii)條:規定無遺囑死者的子女有同等的申辦遺產管理權利。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劉先生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及新上訴許可申請。法庭維持聆案官的命令,即劉先生存檔的所有知會備忘即時失效,未經法庭許可不可再存檔知會備忘,並撤銷其遺產承辦申請。法庭亦命令劉先生須支付提出警告人因本案招致的所有訟費,若未能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核。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遺產承辦中知會備忘的嚴格法律要求,特別是知會備忘登記人必須證明其在遺產中擁有實質的對立權益,並按規定呈交應訴書。法庭強調,濫用司法程序、未能提供有效理據及證據支持其主張的申請人,其申請將被駁回。此外,法庭亦指出,在處理針對聆案官裁決的上訴時,原訟庭會以重新進行聆訊 (rehearing) 的方式審理。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申請逾期上訴許可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A.

法庭會考慮延誤的長短、延誤的理由、擬上訴的成功機會,以及延展上訴時限對答辯人的不利。本案中,上訴人延誤超過一個月且無有效理由,上訴被駁回。

Q.遺產知會備忘失效的原因是什麼?
A.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4條,知會備忘登記人若未能證明其在遺產中擁有對立權益,或未按規定呈交應訴書,其知會備忘將自動失效。本案中,上訴人因這些原因導致其知會備忘失效。

Q.誰有權申請無遺囑死者的遺產管理書?
A.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1(1)(ii)條,無遺囑死者的子女有同等的申辦遺產管理權利。本案中,法庭認為提出警告人比上訴人更適合辦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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