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資助者是否破產人代名人?

Re Ho Yuk Wah David HCB3819/2011

呈請駁回
受託人未能證明合理懷疑,法庭駁回其披露令申請。
高等法院(破產)Au-Yeung J7/11/2024[2024] HKCFI 316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Re Ho Yuk Wah David (the “Discharged Bankrupt”)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歐陽惠榮法官 (Hon Au-Yeung J)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已解除破產人David Ho的破產受託人(「受託人」)提出傳票申請,要求中國新投資有限公司(CNIL)及其唯一董事張先生披露文件和資訊。受託人懷疑CNIL對三項訴訟(HCA 806/2006、Lee Siu Fung Siegfried的個人破產案及Siu Fung Ceramics Holdings Limited的清盤案)的資助與David Ho有關,認為CNIL和張先生是David Ho的代名人。CNIL和張先生否認此指控,聲稱他們是無辜且獨立的訴訟資助者,與David Ho無關。受託人尋求根據《破產條例》(香港法例第6章)第29條及《證據條例》(香港法例第8章)第21條發出披露令。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受託人是否有足夠的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證明中國新投資有限公司(CNIL)及其董事張先生是已解除破產人David Ho的代名人,並持有與David Ho的交易或財產相關的資訊。受託人主張CNIL的訴訟資助缺乏商業合理性,且涉及David Ho的代名人。CNIL和張先生則反駁稱他們是獨立的善意資助者,資金來源與David Ho無關,且曾採取與David Ho利益相悖的行動。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破產條例》第29條的適用法律原則,即受託人須證明所尋求的資訊或文件「與破產人、其交易或財產有關」,且為履行受託人職責合理需要,並證明答辯人有能力提供。舉證標準為合理懷疑。法庭審視了受託人提出的多項疑點,包括電郵通訊、資金流向其他訴訟、缺乏盡職審查、資助時間點可疑及缺乏商業合理性。然而,法庭接受CNIL和張先生的解釋,認為他們已證明自己是善意資助者,資金來源與David Ho無關,且曾採取與David Ho利益相悖的行動。因此,受託人的懷疑不再被視為合理,駁回了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涉及《破產條例》第29條申請的判例,包括:

  • Re Ho Yuk Wah David (Bankrupt) (No. 5) [2020] 2 HKLRD 608:確立了第29條申請的法律原則,即受託人須證明合理懷疑。
  • Chen Yung Ngai Kenneth v Alan Chung Wah Tang, CACV 83/2020:上訴庭確認了上述原則。
  • The Joint and Several Trustees of the Property of So Ching Wan v Assen Ltd (in liq.) & others [2019] HKCFI 1491:指出要求口頭訊問比文件披露更具壓迫性,法庭應謹慎處理。
  • Chen Yung Ngai Kenneth & Anor v Indo-Sino Manufacturing & Trading Institute Ltd & Ors [2023] HKCFI 1462:重申了David Ho的財務狀況不影響法庭在第29條下的管轄權。
  • Re Castle New Homes Ltd [1979] 1 WLR 1075:指出若受託人未用盡其他可輕易獲得資訊的替代來源,法庭可拒絕第29條命令。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了受託人根據《破產條例》第29條提出的傳票申請,認為受託人未能證明對中國新投資有限公司(CNIL)及其董事張先生的合理懷疑。因此,受託人要求對恒生銀行有限公司(HSB)和招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CMB)發出的保存記錄命令也隨之失效。法庭命令受託人支付CNIL和張先生的訟費,經簡易評定為港幣65萬元,並發出臨時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根據《破產條例》第29條申請披露令時,受託人必須證明其合理懷疑,且該懷疑必須有充分的基礎。即使存在多項可疑情況,若答辯人能提供合理解釋並證明其獨立性及資金來源,法庭仍可能駁回申請。此外,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會考慮申請是否會對無辜第三方造成不合理負擔,以及受託人是否已用盡其他可行的資訊來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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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破產受託人能否要求第三方披露與破產人相關的資訊?
A.

可以。根據《破產條例》第29條,若受託人有合理懷疑,認為第三方持有與破產人交易或財產相關的資訊,且該資訊對履行受託人職責合理需要,則可向法庭申請披露令。本案中,法庭駁回了受託人的申請,因其未能證明合理懷疑。

Q.法庭如何判斷訴訟資助者是否為破產人的代名人?
A.

法庭會審視多項因素,包括資金來源、資助協議的商業合理性、資助者與破產人之間的關係、以及資助者是否曾採取與破產人利益相悖的行動。本案中,法庭接受資助者提供的證據,認為其為善意獨立資助者,駁回了代名人指控。

Q.若破產受託人已有其他資訊來源,是否仍可向第三方申請披露?
A.

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會考慮受託人是否已用盡其他可輕易獲得資訊的替代來源。若有其他來源且獲取成本不高,法庭可能拒絕披露令。本案中,法庭指出受託人應先處理針對APIDL清盤人的命令,而非直接向第三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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