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結案件能否重新審理或加入被告?

李成足 訴 松美工程公司 HCPI810/2013

申請駁回
原告濫用程序,申訴遭駁回並須付費。
高等法院(人身傷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梁俊文13/4/2026[2026] HKCFI 204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李成足 訴 松美工程公司僱主許重暖及另一人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梁俊文

案情摘要

原告人於2013年因工受傷提出人身損害賠償申索,該案已於2018年經審訊並作出判決,其後上訴程序亦已終結。原告人於2025年至2026年間,針對第一被告人提出4項傳票申請,指控其涉及刑事罪行、誹謗及要求重新審理賠償金額,並申請加入新被告人。法庭認為該等申請重複且毫無根據,構成濫用法律程序。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已審結的訴訟中,原告人能否在多年後提出新傳票申請以推翻原判、加入新被告人或合併處理刑事指控;以及原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濫用法律程序,需否頒布限制申請令 (Restricted Filing Order)。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本案已達至「案件裁決理由 (functus officio)」狀態,無權重審已結案件。根據「一案不得二審 (res judicata)」原則,原告人不得在審訊後重複提出已審理的指控。此外,原告人提出的誹謗申索非本案訴訟因由,且加入第三方被告人亦不符合法律要求。法庭認為原告人不斷提出無理申請,浪費法庭資源,故依據普通法及《實務指示》頒布限制申請令,防止其濫用程序。

引用案例與條文

Ng Yat Chi v Max Share Ltd & Anor [2005] FACV 5/2004;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6 第15/6/16段。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原告人提出的4項傳票申請,並頒布限制申請令,規定原告人日後在本案中提出任何申請,均須事先獲得法官書面許可。本案不作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一案不得二審」原則的嚴肅性,並明確了法庭在面對纏擾性訴訟人時,有權主動頒布限制申請令以維護司法資源,即使該訴訟人已有過往限制令在身,法庭仍可因應新情況作出進一步限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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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案件審結後,還可以申請重新審理或加入新被告嗎?
A.

不可以。法庭一旦作出最終判決,即屬「案件裁決理由 (functus officio)」,無權重審。根據「一案不得二審 (res judicata)」原則,審訊後不得重複提出已審理的指控,本案法庭因此駁回了原告人的申請。

Q.什麼是限制申請令 (Restricted Filing Order)?
A.

限制申請令是法庭針對濫用法律程序的訴訟人頒布的命令。受限者日後若要在該訴訟中提出任何申請,必須事先獲得法官書面許可。本案法庭因原告人不斷提出無理申請,頒布此令以維護司法資源。

Q.如果法庭認為訴訟人濫用程序,會有什麼後果?
A.

法庭可駁回所有無理申請,並頒布限制申請令,禁止訴訟人未經許可再次提出申請。在本案中,法庭認為原告人的行為浪費法庭資源,故撤銷其所有傳票申請並實施了嚴格的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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