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U KWOK LEUNG DCCC902/2023
掀翻火鍋桌傷人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U KWOK LE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與受害人PW1曾為戀人。2023年11月4日晚上,PW1在屯門一間餐廳加入被告用餐,二人因感情問題爭執。PW1先向被告投擲玻璃杯,被告一時衝動掀翻餐桌,桌上的滾羊肉火鍋濺向PW1,造成其頸部、胸部、肩膀及雙腿約13%體表面積燒傷。PW1住院12日,出院後仍須接受門診治療,並留下色素沉着及紅斑疤痕。被告承認傷人罪,並就修訂後的案情供認事實。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傷人罪的判刑。法庭須評估傷勢嚴重程度、被告在受挑釁下衝動及魯莽行事的減責作用、是否需要即時監禁,以及認罪、悔意、個人背景和過往紀錄應獲多少減刑。辯方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判處較輕刑罰;控方立場則支持適當的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PW1的傷勢嚴重,包括住院12日、13%體表面積燒傷及持續可見的皮膚後遺症。雖然被告遭玻璃杯襲擊後受挑釁並因衝動行事,且沒有預謀、沒有使用武器及沒有黑社會背景,但掀翻載有滾燙火鍋的餐桌明顯不合比例,至少構成魯莽,因為火鍋內容物顯然可能傷人。為了防止在挑釁下訴諸暴力,法庭認為即時監禁不可避免,並以六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最終判囚四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辯方引用的HKSAR v Tsang Kin Wing、HKSAR v Yu Yin Ming、HKSAR v Lam Cheuk Kit及HKSAR v Chow Chak Man,但判刑主要取決於本案傷勢、行為及個人情況。法庭亦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第19條;該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且沒有固定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依其認罪被裁定犯有《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所訂的傷人罪。法庭以六個月監禁為起點,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最終判處即時監禁四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行為人受到挑釁,若以明顯不合比例且具魯莽性的方式反應,造成嚴重燒傷仍可能須即時監禁。認罪、悔意及良好背景可減刑,但不足以取代拘禁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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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挑釁後掀翻火鍋桌傷人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掀翻載有滾燙火鍋的餐桌明顯不合比例,造成約13%體表面積燒傷,須即時監禁;被告認罪後最終判囚四個月。
Q.被人先掟玻璃杯再傷人可以免除監禁嗎?
法庭接納被告受到玻璃杯挑釁並一時衝動,但認為其反應至少屬魯莽,且造成嚴重燒傷;挑釁未能避免即時監禁,最終判囚四個月。
Q.傷人罪認罪通常如何減刑?
本案法庭以六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給予完整三分之一扣減,刑期由六個月減至四個月,並判處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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