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NGHIEM Wai-man DCCC103/2024
持刀刺傷家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NGHIEM Wai-man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istrict Judge Ada Yim
案情摘要
被告NGHIEM Wai-man當時23歲,與母親及母親的伴侶(受害人)同住。2023年10月30日搬遷當晚,被告與受害人在尋找煮食器具時發生爭執;受害人先以拳頭擊打被告,被告隨即以陶瓷刀多次刺向受害人的胸部及腹部,直至聽見受害人表示自己快要死亡,並由母親分開二人。受害人身受多處割傷及刺傷,須接受緊急手術、胸腔引流及深切治療,並留下手指麻木及持續復康需要。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憤怒而施襲,承認控罪並表示悔意。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的量刑。法庭須評估刀具、多次刺擊及受害人嚴重傷勢所反映的罪責,同時考慮沒有預謀、家庭長期衝突、受害人先行施暴、被告年輕、無案底、認罪及悔意等求情因素,並決定是否適合判入勞教中心。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及上訴法庭的量刑原則,認為罪行嚴重程度首要取決於襲擊者意圖造成真正嚴重身體傷害,而實際傷勢屬次要考慮。量刑須考察預謀程度、動機、精神或情緒狀態、武器、施力及持續性,以及受害人的傷勢。本案雖屬家庭暴力,卻源於長期未解決的家庭及情緒虐待衝突,沒有預謀;然而陶瓷刀造成嚴重傷勢,受害人曾留在深切治療部五日。法庭以39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並因醫療上不適合勞教中心而判處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Chan Chun Tat CACC 317/2012,採納其關於有意圖造成真正嚴重身體傷害是罪行嚴重程度首要因素的原則,並參考預謀、武器、動機、施襲方式及傷勢等量刑因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規定相關罪行,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並被定罪。法庭以39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監禁26個月。被告因醫療狀況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故監禁為唯一可行的判刑選項。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家庭暴力背景及長期情緒虐待可影響量刑,但不會抵銷使用刀具及造成嚴重傷勢的罪責。判刑亦顯示認罪折扣須以量刑起點計算,而被告是否適合勞教中心取決於醫療及背景報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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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家庭爭執中持刀傷人會判囚多久?
法庭會考慮武器、傷勢、是否預謀、情緒背景及認罪等因素。本案受害人傷勢嚴重,但被告沒有預謀並承認控罪,最終判監禁26個月。
Q.有意圖而傷人罪最高可判什麼刑罰?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有意圖而傷人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本案法庭按39個月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26個月監禁。
Q.年輕及沒有案底可以避免監禁嗎?
年輕、沒有案底及悔意可影響刑期,但不必然避免監禁。本案被告符合年齡條件,卻因醫療上不適合勞教中心,加上傷勢嚴重,最終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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