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KHAN IJAZ AHMED DCCC389/2022
僱主反覆襲擊僱員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KHAN IJAZ AHMED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五項普通襲擊罪 (common assault) 罪名成立,涉及2007年5月3日至2010年12月7日期間對一名曾在其家中及辦公室工作的外籍家庭傭工作出的襲擊。受害人來自巴基斯坦,文化程度有限,只能以旁遮普語溝通,且其工作、住宿及家人安全均受被告影響。案件因受害人其後提出勞資申索、酷刑申索及司法覆核而延誤調查及提出檢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普通襲擊罪的量刑、被告與受害人之間的僱主與僱員關係、反覆襲擊及權力不對等對刑責的影響,以及檢控延誤是否足以構成重大減刑理由。辯方要求大幅減刑並緩刑;控方則提出案件的嚴重性及整體刑責須予反映。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212章第40條,指出公訴程序中的普通襲擊每項最高可判監禁一年。量刑時,法院重視被告作為僱主對受害人的權力、五次襲擊的反覆性、對受害人尊嚴的貶損,以及違反安全工作環境及信任的情況。雖然案件歷時甚長,法院認為檢控方面的不合理延誤並不重大,但承認延誤造成被告焦慮,遂每項再減一個月。各項刑期經整體性原則調整後,合共七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考慮了 HKSAR v Sham Kwok Kee、Mills v HM Advocate and The Advocate General for Scotland、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i Siu Man、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Kit Bing、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n Min Ying & Another、HKSAR v Chiu Chi Wing,以及 HKSAR v Lau Ting Sing Jerome。後者說明檢控延誤在何種情況下可成為減刑因素;法院並參考 ZN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 Others 的司法覆核判決背景。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普通襲擊罪均判監禁三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第四至第七項各有一個月與第一項連續執行;整體刑期為七個月監禁,法院不予緩刑。
判決啟示
僱主對受其控制的僱員反覆施襲,即使身體傷勢不重,權力不對等、羞辱性及違反信任仍可使案件成為嚴重普通襲擊。長時間訴訟不會自動帶來大幅減刑,須證明檢控延誤不合理且具實質影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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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僱主反覆襲擊僱員會判囚多久?
法院認為僱主反覆襲擊受其控制的僱員,屬嚴重普通襲擊。被告五項罪名各判三個月,按整體刑責合共判監禁七個月。
Q.案件拖延很久是否一定可以大幅減刑?
不一定。法院認為本案延誤雖然漫長,但檢控方面的不合理延誤並不重大;法院因延誤造成的焦慮,每項罪名減刑一個月。
Q.身體傷勢不重的普通襲擊也可判監嗎?
可以。法院重視被告的僱主身份、權力不對等、五次襲擊及對受害人尊嚴的貶損,而不只看身體傷勢,最終判處合共七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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