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KHAN IJAZ AHMED DCCC389/2022

僱主反覆襲擊僱員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七個月
五項普通襲擊罪合共判囚七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K Lo28/10/2024[2024] HKDC 183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KHAN IJAZ AHMED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五項普通襲擊罪 (common assault) 罪名成立,涉及2007年5月3日至2010年12月7日期間對一名曾在其家中及辦公室工作的外籍家庭傭工作出的襲擊。受害人來自巴基斯坦,文化程度有限,只能以旁遮普語溝通,且其工作、住宿及家人安全均受被告影響。案件因受害人其後提出勞資申索、酷刑申索及司法覆核而延誤調查及提出檢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普通襲擊罪的量刑、被告與受害人之間的僱主與僱員關係、反覆襲擊及權力不對等對刑責的影響,以及檢控延誤是否足以構成重大減刑理由。辯方要求大幅減刑並緩刑;控方則提出案件的嚴重性及整體刑責須予反映。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212章第40條,指出公訴程序中的普通襲擊每項最高可判監禁一年。量刑時,法院重視被告作為僱主對受害人的權力、五次襲擊的反覆性、對受害人尊嚴的貶損,以及違反安全工作環境及信任的情況。雖然案件歷時甚長,法院認為檢控方面的不合理延誤並不重大,但承認延誤造成被告焦慮,遂每項再減一個月。各項刑期經整體性原則調整後,合共七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考慮了 HKSAR v Sham Kwok Kee、Mills v HM Advocate and The Advocate General for Scotland、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i Siu Man、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Kit Bing、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n Min Ying & Another、HKSAR v Chiu Chi Wing,以及 HKSAR v Lau Ting Sing Jerome。後者說明檢控延誤在何種情況下可成為減刑因素;法院並參考 ZN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 Others 的司法覆核判決背景。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普通襲擊罪均判監禁三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第四至第七項各有一個月與第一項連續執行;整體刑期為七個月監禁,法院不予緩刑。

判決啟示

僱主對受其控制的僱員反覆施襲,即使身體傷勢不重,權力不對等、羞辱性及違反信任仍可使案件成為嚴重普通襲擊。長時間訴訟不會自動帶來大幅減刑,須證明檢控延誤不合理且具實質影響。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僱主反覆襲擊僱員會判囚多久?
A.

法院認為僱主反覆襲擊受其控制的僱員,屬嚴重普通襲擊。被告五項罪名各判三個月,按整體刑責合共判監禁七個月。

Q.案件拖延很久是否一定可以大幅減刑?
A.

不一定。法院認為本案延誤雖然漫長,但檢控方面的不合理延誤並不重大;法院因延誤造成的焦慮,每項罪名減刑一個月。

Q.身體傷勢不重的普通襲擊也可判監嗎?
A.

可以。法院重視被告的僱主身份、權力不對等、五次襲擊及對受害人尊嚴的貶損,而不只看身體傷勢,最終判處合共七個月監禁。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