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裁決的證供是否應從紀錄中刪除?

Guangzhou Green-Enhan Bio-Engineering Co. Ltd v Green Power Health Products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 HCMP74/2004

申請獲批
法庭批准原告申請,刪除部分與早前裁決不符的證供。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Lam J27/10/2004
合併案件:HCA2802/2003HCA4651/2002HCMP74/200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Guangzhou Green-Enhan Bio-Engineering Co. Ltd 及 Sun Yat-Sen University 訴 Green Power Health Products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 及 鍾志強 及 Enhan Technology Holdings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林文瀚法官 (Hon Lam 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原告廣州綠色盈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中山大學,與被告天維健康產品國際有限公司、鍾志強及盈康科技控股國際有限公司之間的訴訟。法庭於2004年9月23日發出裁決理由書,並邀請各方就證人DW2於2004年9月10日下午作出的證供,是否應從紀錄中刪除提交陳詞。原告方要求刪除部分證供,認為其與法庭早前的裁決不符。被告方則認為法庭的裁決並未禁止其就產品重新包裝的方式提供證據,且反對提出過晚。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證人DW2於2004年9月10日下午作出的部分證供,是否與法庭早前就證據可受性(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的裁決相悖,應否從法庭紀錄中刪除。原告方認為該證供旨在質疑LX-28的真實性,而這已被法庭裁定不應再提出。被告方則辯稱,其證供僅涉及重新包裝的過程,且反對提出過晚。

判決理由

法庭分析認為,被告方提出關於重新包裝的證據,其唯一相關性在於質疑LX-28作為被告銷售產品真實性的代表性。這顯然構成挑戰LX-28的額外證據,而法庭已裁定不應再提出此類證據。法庭駁回被告方關於反對提出過晚的論點,指出由於法庭裁決理由是稍後才給出,各方可能未能即時完全理解其影響。法庭擁有固有司法管轄權(inherent jurisdiction)刪除不應被接納的證據,以確保審訊的公正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證人DW2於2004年9月10日非官方謄本第38至39頁的證供應從紀錄中刪除,因其不應被接納。至於2004年9月9日非官方謄本第41頁關於全息圖(hologram)的證供,被告方已表示不依賴。關於有效日期(expiry date)的證供,法庭鼓勵雙方在審訊恢復前討論解決。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法庭在審訊過程中,即使在理由稍後才給出的情況下,仍有固有司法管轄權刪除不應被接納的證據,以維持審訊的公正性。這也提醒律師在庭上應密切留意法庭裁決的潛在影響,並及時提出異議。法庭鼓勵雙方在審訊恢復前,就未決的證據爭議進行討論,以尋求解決方案。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法庭是否可以刪除已經記錄在案的證供?
A.

是的,法庭擁有固有司法管轄權(inherent jurisdiction),可以刪除不應被接納的證據,即使該證供已被記錄在案,以確保審訊的公正性。

Q.如果法庭裁決的理由是稍後才給出,律師何時應提出異議?
A.

即使法庭裁決理由稍後才給出,律師仍應在證據的影響變得明顯時及時提出異議。法庭不認為異議提出過晚。

Q.如果一方認為其證據被錯誤刪除,可以怎麼辦?
A.

如果一方認為可以透過其他方式提供該證據而不會引起異議,他們可以向法庭申請進一步提問證人,以重新引入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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