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期間引入新證據是否獲准?

Guangzhou Green-Enhan Bio-Engineering Co. Ltd 訴 Green Power Health Products International Co. Ltd HCA2802/2003

申請駁回
法庭駁回證據申請,因恐延誤審訊。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Lam J22/9/2004
合併案件:HCA2802/2003HCA74/2002HCA4651/200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Guangzhou Green-Enhan Bio-Engineering Co. Ltd & Anor v Green Power Health Products International Co. Ltd & Ors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林雲浩法官 (Hon Lam 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宗關於靈芝孢子脂質產品的知識產權訴訟。原告指控被告侵權,並提交了編號為「LX-28」的產品樣本作為證據。在審訊過程中,被告方突然申請傳召額外證人,試圖挑戰LX-28樣本的真實性,聲稱該樣本內的標籤與說明書並非被告在香港市場銷售的產品。被告此前並未在證人陳述書中提出此項挑戰,原告方對此表示反對,認為這會造成嚴重的不公平及審訊延誤。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在審訊已進行期間,法庭應否批准被告引入未經披露的額外證據,以挑戰已呈堂證據(LX-28樣本)的真實性。爭議點包括該證據是否會對原告造成不可彌補的偏見,以及被告未能及早提出該挑戰是否構成程序上的不當。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被告在審訊前已有多次機會檢查證據,卻未及時提出挑戰,且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釋。法官強調,法庭已頒令進行「快速審訊 (speedy trial)」,若批准引入新證據,將導致原告需重新追查證據鏈,造成嚴重審訊延誤,此等偏見無法僅以訟費賠償解決。此外,被告擬提交的新樣本(TSK-1)與爭議產品批次不同,缺乏證明力。基於程序公義及審訊效率,法庭拒絕該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被告引入額外證據的申請,並指示雙方就如何處理已記錄的相關證供提交書面陳述,以決定是否需要將部分證供從紀錄中剔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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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審訊期間,被告可以隨時申請引入新的證據嗎?
A.

不可以。法庭會考慮該證據是否在審訊前已可取得、引入該證據會否對原告造成不公平的偏見,以及會否導致審訊嚴重延誤。本案中,法官因被告未能解釋延誤且會影響「快速審訊 (speedy trial)」的進度,拒絕了申請。

Q.如果律師在準備案件時出現疏忽,法庭會批准補救嗎?
A.

法庭在處理程序申請時,主要考慮的是對另一方造成的偏見,而非僅僅是律師的過失。即使是律師疏忽,若引入新證據會嚴重損害原告的利益並拖延審訊,法庭仍會駁回申請。本案法官認為律師的疏忽不能成為損害原告權益的理由。

Q.法庭拒絕引入新證據後,被告還能挑戰該證據嗎?
A.

法庭裁定,被告仍可在結案陳詞中,基於現有的證據紀錄對該樣本提出評論或質疑,但不能再引入額外的證人或實物證據來加強其挑戰。本案法官明確表示,被告不能在未經許可下引入新證據來「補強」其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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