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L 訴 TCCY CACV75/2004
離婚期間子女贍養費如何計算?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AML 訴 TCCY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Woo副庭長、Cheung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妻子在離婚訴訟待決期間,為自己及兩名子女申請訴訟待決期間的贍養費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原審拒絕妻子本人的申請,但命丈夫每月為兩名子女各支付10,000港元。雙方於1983年結婚,育有一名15歲女兒及一名13歲兒子;妻子月入約41,910港元,丈夫原獲評定月入35,000港元。丈夫不服收入評估及子女贍養費數額,獲准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上訴法庭須決定:丈夫的實際月入應如何評估;公司福利、報銷款、加班及海外艱苦津貼是否屬其收入;以及在雙方財政能力及子女需要下,每月子女贍養費應為多少。丈夫主張收入被高估,妻子則支持原有命令。
判決理由
訴訟待決期間的贍養費,應考慮配偶及子女的合理需要與另一方的支付能力。此屬臨時安排,法院毋須詳細調查全部財務資料,而應採取概括評估方法 (broad brush approach)。報銷僱主業務開支的款項通常不是收入;加班及海外艱苦津貼可計入收入;公司給予的假期旅費津貼則可視為收入。原審將丈夫月入評為35,000港元欠缺證據支持,上訴法庭重新評估為約30,000港元,並按雙方可用收入及子女需要調整款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 Wong Wai Chi Susanna v Kim Min Sup Mark (CACV 263/98),確認訴訟待決期間應以概括方法評估財務狀況;亦引用 Yung v Yung,說明此階段通常難以對雙方行為作充分事實裁斷。法院同時參考《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第3、5(1)及7條。
裁決與命令
上訴部分得直。丈夫須為每名子女每月支付8,000港元的訴訟待決期間贍養費,取代原來每名10,000港元的命令。上訴及下級法院訟費由雙方各自承擔。
判決啟示
案件說明臨時贍養費並非最終財務裁決,法院可在證據有限時作概括評估。上訴法庭通常尊重原審酌情決定,但若收入評估明顯缺乏證據,便可重新行使酌情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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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離婚期間子女贍養費由誰支付?
法院會按子女需要及父母支付能力決定訴訟待決期間贍養費。本案丈夫須為兩名子女各支付每月八千港元。
Q.僱主報銷的業務開支算不算收入?
如款項只是補償僱員代公司支付的業務開支,通常不視為個人收入。本案上訴法庭沒有把該等報銷款全面計入丈夫收入。
Q.訴訟待決期間法院如何評估收入?
法院可採取概括評估方法,不必在臨時階段詳細調查每項財務資料。本案法院把丈夫月入由三萬五千元重新評為約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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