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e Wah Chuk Richard Gunawan Rosa DCCJ7088/2003

租客終止租約後續住能否抗辯欠租?

申請部分獲批
撤銷缺席判決但附繳款條件,第二項上訴被駁回
區域法院(民事)His Honour Judge To23/8/200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Yue Wah Chuk Richard Gunawan Rosa v McKeon Brendan Hugh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nthony To

案情摘要

原告為 Robinson Place 物業的業主,被告為租客。雙方於2001年11月1日簽訂兩年租約,月租33,000元。被告其後發出通知,將租約終止日訂為2003年1月31日;該通知有效。雙方未能就較低租金的新租約達成協議,但被告繼續佔用物業至2003年11月10日,每月僅支付28,000元。原告因欠租取得缺席判決,並申請禁止被告離開香港的命令。被告申請撤銷缺席判決,並就兩項禁止離境命令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被告是否具備足以撤銷定期取得的缺席判決的真正勝訴機會;有效終止通知是否已終止原租約,以及其後是否成立新租約;法院可否及應否作出禁止離境命令;原告在單方面申請中是否履行完全及坦誠披露責任。

判決理由

撤銷定期缺席判決屬法院酌情權,被告須提出具有真正勝訴機會而非僅屬可爭辯的抗辯,並須衡量延誤原因、偏見及訴訟行為。有效終止通知期滿即終止租約;其後只有在雙方達成新協議時,才可形成新的租賃關係。由於雙方未就租金達成協議,被告對原告以原租約追討租金的申索具有良好抗辯,但仍可能須支付佔用收益或許可費。法院依《區域法院條例》第52E條及《區域法院規則》相關規定,認為禁止離境命令旨在協助執行判決而非懲罰債務人,須按實際離境及妨礙執行的風險行使酌情權。單方面申請人違反完全及坦誠披露責任,命令可被撤銷。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據《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4》、Premier Fashion Wears Ltd v Chow Cheuk Man、Young Bing Ching v Chow Yung Fong及L&M Specialist Construction Ltd v Wo Hing Construction Co Ltd,確立撤銷缺席判決須具真正勝訴機會。Tayleur v Wildin及Lai Mai-yu And The Attorney General支持有效終止通知終止租約的原則;Amalgamated Investment & Property Co Ltd v Taxas Commerce International Bank Ltd涉及約定禁止反言。

裁決與命令

撤銷缺席判決,准被告抗辯,但須在14日內向法院繳存80,000元,並支付申請及浪費訟費。撤銷第一項禁止離境命令的上訴獲准但不作訟費命令;第二項上訴被駁回並須支付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撤銷缺席判決可附帶繳款條件,即使抗辯有良好勝訴機會,故意延誤及不當訴訟行為仍會影響救濟。禁止離境命令雖屬嚴厲措施,對已確定金額的判決仍屬酌情權;單方面申請的重大不披露可導致命令撤銷。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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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租客發出終止通知後仍然居住,是否仍須按原租約交租?
A.

法院認為有效終止通知期滿即終止原租約;其後若沒有新租約,租客可能須支付佔用收益或許可費,但不能按已終止的租約直接追討租金。本案准被告抗辯。

Q.缺席判決可否被撤銷?
A.

可以,但申請人須提出具有真正勝訴機會的抗辯,並解釋延誤及其訴訟行為。法院可附加條件。本案雖認為被告故意延誤,仍准其在繳存80,000元後抗辯。

Q.債權人可否禁止欠款人離開香港?
A.

法院可依法作出禁止離境命令以協助執行判決,但須按離境、長期不返及妨礙執行的實際風險行使酌情權。本案因原告單方面重大披露不足撤銷第一項命令,但維持第二項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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