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 Man Kou HCMP4146/2001
稀釋持股能否構成不公平損害?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In the Matter of Chime Corporation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Kwan法官 (S. Kwan)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Chime Corporation Limited及已故Wang Teh Huei遺產的公司法呈請。Tan Man Kou與Cheung Yat Ming以遺產臨時共同管理人身分提出呈請,指Nina Kung(又名Nina T H Wang)在Wang Teh Huei失蹤後,透過處理19,998股「A」股、創設及配發「B」股、派發股息、附屬公司支付董事酬金及CAL貸款等行為,稀釋遺產持股並取得公司控制權,構成不公平損害。Nina Wang申請剔除有關「A」股的陳述;共同管理人則申請再次修訂呈請書。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有關股東行使「A」股權利及附屬公司董事酬金的指稱,是否屬於Chime事務中的行為,足以納入《公司條例》第168A條呈請;有關內容是否具相關性、詳盡程度是否足夠,以及與另案追索實益擁有權是否構成濫用程序。雙方亦爭議修訂是否應予批准。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依《公司條例》第168A條,不公平損害呈請須針對公司事務中的行為,但股東行使私人投票權與其促使公司作出行動必須區分。Nina Wang對「A」股投票或不投票,若導致Chime通過創設及配發「B」股的決議,該等公司決議及股息支付即屬公司事務中的行為。相關指稱是整體控制及稀釋持股行為的一部分,即使沒有直接就「A」股申索救濟,仍可能影響所要求的管理及矯正命令。另案基於信託違反追索股份擁有權,與第168A條呈請的法律基礎不同,並非濫用程序。修訂階段只需具合理可爭辯性;酬金指稱須提供現階段可得的收款董事身分資料。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公司條例》第168A條及《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7(1)條,並依據Re a company (No. 001761 of 1986)及Re Unisoft Group Ltd. (No. 3)區分公司行為與股東私人行為。Christie v Christie說明陳述的相關性;Re Saul D Harrison指出不合法行為未必不公平,不公平亦未必不合法。
裁決與命令
共同管理人的修訂申請大部分獲准,但刪去第39B段關於「A」股反對票必然阻止決議的錯誤句子;董事酬金修訂須先提供收款董事的最佳詳情。Nina Wang的剔除申請被駁回,並須支付該申請訟費;其餘修訂訟費按命令處理。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股東私人行為本身未必構成公司事務中的行為,但其導致公司通過決議或採取行動時,相關公司行為可支持第168A條呈請。另案處理股份實益擁有權,不必然排除以同一事實作為不公平損害的證據。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股東利用股份投票造成公司發行新股,能否提出不公平損害呈請?
可以,只要指稱的投票行為導致公司作出損害股東利益的決議。法院認為創設及配發「B」股屬Chime事務中的行為,相關內容可保留在呈請書內。
Q.股份實益擁有權另有訴訟,還能否在公司呈請中引用相同事實?
可以,若兩宗案件的法律基礎不同。法院指出另案是基於信託違反追索股份擁有權,而本案是第168A條下的不公平損害呈請,因此不構成濫用程序。
Q.法院會否准許沒有列出每名收款董事姓名的酬金指稱?
在修訂階段可以,但須提供現階段所能取得的最佳資料。法院准許酬金修訂,條件是共同管理人補充各附屬公司收款董事的身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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