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 Shiu Tong FACV4/2004

無力支付訟費能否免交保證金?

上訴得直
申訴人上訴得直,恢復訟費保證金命令
終審法院(民事)Court: Mr Justice Bokhary PJ, Mr Justice Chan PJ, 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Litton NPJ and Lord Millett NPJ6/6/200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Mak Shiu Tong 訴 Yue Kwok Ying alias Yue Kwok Ying, Sekit 及 Chinese Law International Consultancy Centre Limited
  • 法院:香港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 法官:Bokhary PJ、Chan PJ、Ribeiro PJ、Litton NPJ、Lord Millett NPJ

案情摘要

申訴人Mak Shiu Tong就EastWeek刊登的訪問內容向兩名被告提出誹謗訴訟。第二被告已被判缺席敗訴,案件後來只涉及第一被告Yue Kwok Ying。原審法官因第一被告的否認、真實性抗辯及公平評論抗辯在法律上無法成立,剔除其抗辯並判申訴人勝訴。第一被告擬提出上訴,但因無力負擔訟費,申訴人取得27萬3,375元訟費保證金命令。第一被告未有提供保證金,卻成功在上訴法庭推翻該命令,申訴人遂向終審法院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無力負擔訟費的上訴人是否仍應提供訟費保證金;上訴法庭能否以未經呈交或修訂的案件評估上訴實力;真實性抗辯及公平評論抗辯是否已清楚指出所要證明的誹謗含義;以及單一法官行使中間酌情權後,何時可被上訴法庭推翻。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認為,訟費保證金 (security for costs) 通常可因被上訴人無力支付訟費而命令,但法院可在上訴具有真正及實質成功機會時酌情豁免。評估上訴實力必須依據現有訴狀,不能依據未經提出的嶄新案件。真實性抗辯 (justification) 必須針對涉訟文字所傳達的誹謗含義,公平評論 (fair comment) 亦須清楚說明評論及其事實基礎。若欲依賴不同含義,必須先提出具體修訂;法院不得代被告改善抗辯。原審及Yuen JA並無原則性錯誤,上訴法庭不應干預。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Chan Sai Lun Henry v Chan Wai Wah, Lily-Ann,確認無力負擔訟費並非絕對理由,真正及實質的上訴理據可支持豁免。Lucas-Box、Prager及Morrell等案確立抗辯必須清楚指出所依據的誹謗含義;McDonald’s Corp v Steel則要求提出真實性或公平評論抗辯前須有合理證據基礎。法院亦依據《高等法院條例》第35條及命令18規則12、命令59規則10(5)。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容許申訴人的上訴,撤銷上訴法庭2003年6月2日的命令,恢復27萬3,375元訟費保證金命令,並將期限延至2004年6月28日下午4時。第一被告逾期不提供保證金,其上訴即被駁回並須負擔訟費;申訴人獲本次及下級法院相關訟費。

判決啟示

訟費保證金上訴不能藉未經呈交的案件建立成功機會。訴狀的功能是預先界定爭議;法院不得在沒有正式修訂及充分詳情的情況下替一方重寫抗辯。判決亦提醒,涉及欺詐意圖或知情的修訂,必須依命令18規則12提供完整詳情。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無力支付訟費的上訴人可以免交訟費保證金嗎?
A.

一般而言,無力支付訟費足以支持命令提供訟費保證金;只有在上訴具真正及實質成功機會時,法院才可能酌情豁免。本案終審法院認為沒有此等理據,恢復保證金命令。

Q.法院可以依據未寫入訴狀的新抗辯判斷上訴有勝算嗎?
A.

不可以。法院應依據現有訴狀評估案件,若要提出不同含義或新抗辯,必須先以正式修訂清楚列明。本案上訴法庭依未呈交案件作評估,被裁定犯錯。

Q.誹謗案的真實性及公平評論抗辯要寫得多清楚?
A.

真實性抗辯必須指出涉訟文字所傳達而被指為真實的誹謗含義;公平評論抗辯亦須說明評論及其事實基礎。本案因抗辯未能支持所指含義,原審剔除抗辯獲維持。

更多 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