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Chung Kau HCB581/2003

破產人繼續上訴是否須作訟費彌償?

申請駁回
破產人無法提供訟費彌償,申請被駁回
高等法院(破產)Deputy High Court Judge Poon4/2/200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Re Chung Kau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破產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Bankruptcy Proceedings)
  • 法官:Poon副高等法院法官 (Deputy High Court Judge Poon)

案情摘要

Chung Kau為破產人,申請根據《破產條例》(Bankruptcy Ordinance)第83條,推翻破產管理署署長兼其破產受託人拒絕讓他繼續進行兩宗上訴的決定。該兩宗上訴涉及訟費命令及其指稱的欺詐、偽證行為。破產受託人認為訴訟可能導致龐大訟費及不利訟費,要求破產人提供足額及有效的訟費彌償。破產人承認無力提供任何有意義的彌償,並指稱受託人以訟費為由拒絕訴訟違反公義及公共利益。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破產人能否在沒有向破產受託人提供足額及有效訟費彌償的情況下,繼續以破產受託人名義進行有關上訴。另一問題是,法院在第83條申請中,何時可干預受託人的決定。破產人主張案件涉及偽證及司法欺詐,應為公義而繼續;受託人則以訟費風險及欠缺彌償反對。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破產條例》(Bankruptcy Ordinance)第83條審查受託人決定,並採用合理地察覺偏頗的測試(reasonable apprehension of bias test)處理法官迴避申請。就訴訟權而言,若准許破產人在受託人不支持上訴時繼續訴訟,必須以提供足額及有效彌償為條件。法院亦不應輕易干預受託人的決定,除非該決定屬反常或明顯錯誤,即荒謬至任何合理受託人均不會作出。破產人無法提供彌償,且未證明受託人決定達到該門檻,因此申請失敗。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Dr Vincent Kay Lo Ip v. Dr Andrew Kee Suan Koh(FAMV 8/2001),確認破產人繼續訴訟必須先提供足額及有效的訟費彌償。法院亦引用Lobo v. Kripalani [1998] 2 HKLRD 325,說明麥肯齊友人(McKenzie friend)在高等法院沒有出庭發言權。相關法定依據為《破產條例》第83條。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破產人的法官迴避申請,並駁回其根據《破產條例》第83條提出、要求繼續進行兩宗上訴的申請。破產人須受受託人決定約束。

判決啟示

破產人如欲在受託人不支持的情況下繼續訴訟,足額及有效的訟費彌償是必要條件。第83條並非讓法院重新衡量受託人決策的普通上訴;只有決定反常或明顯錯誤時,法院才會干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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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破產人可以自行繼續已提出的上訴嗎?
A.

可以提出申請,但若受託人不支持,通常必須先提供足額及有效的訟費彌償。本案破產人承認無力提供彌償,法院因此拒絕其申請。

Q.法院何時會推翻破產受託人的決定?
A.

根據第83條,法院只有在受託人的決定反常或明顯錯誤,達到任何合理受託人均不會作出的程度時才會干預。本案未達到該門檻。

Q.破產人指稱案件涉及欺詐,是否可以免除訟費彌償?
A.

不會自動免除。法院認為即使破產人指稱偽證及司法欺詐,若要在受託人反對下繼續訴訟,仍須提供足額有效彌償;本案申請因欠缺彌償而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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