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Tak Keung, Stanley CACV244/2003
管理委員會聘律師是否必須招標?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ong Tak Keung, Stanley 訴 The Management Committee of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Grenville House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Cheung JA、Yuen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是 Grenville House 一個單位的業主,被申請人是該屋苑業主立案法團的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聘用 Richards Butler 律師事務所提供常年法律服務,原定費用為每月11,500港元,即每年138,000港元,後減至每月8,300港元,即每年99,600港元。申請人指過往及預期年度服務費超過《建築物管理條例》 (Building Management Ordinance) 第20A(2)條的門檻,管理委員會因而必須公開招標。他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宣告聘任無效,但申請被以沒有披露合理訴因為由剔除,遂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在於《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0A(2)條所稱服務費超過法定門檻時,是否強制要求招標,以及違反該規定是否可能使聘任無效或可撤銷。申請人主張該條施加法定義務,申請已足以構成合理訴因;被申請人則主張規定僅屬指引性質,且沒有明文補救方法。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剔除申請 (strike-out) 只適用於申索明顯不能成立、陳述無可爭辯地欠妥且不可能成功的案件。針對沒有合理訴因的申請,爭議事實須暫時對申請人有利;本案必須假定服務費歷來及預期均超過100,000港元。第20A(2)條使用“shall be procured by invitation to tender”,其自然含義是強制命令。即使《實務守則》本身可能僅具指導性,已被納入條例的具體規定仍可具有法律效力。違反後的聘任是否完全無效或僅可撤銷,應留待審訊按事實決定。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參考《香港民事訴訟程序》關於剔除申請的原則,並分析 Scenic Villas 案及多宗 Million Fortune 案。法院指出,不能因《實務守則》本身不具附屬法例地位,便推論已納入第20A條的規定同樣沒有法律效力。法院亦引用 Bennion 關於違反法定規定後無效或可撤銷的分析。
裁決與命令
上訴獲准。法院撤銷土地審裁處的命令,駁回被申請人的剔除傳票,讓申請繼續審理。剔除傳票及上訴的訟費均判給申請人,無論最終結果如何。
判決啟示
法院沒有決定第20A(1)條究竟屬強制性或指導性,並明確保留該問題。判決確認,涉及法定招標義務及事實門檻的爭議,通常不應在剔除階段預先裁定;聘任是否無效或可撤銷須視乎審訊所得事實。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管理委員會聘用律師而沒有招標,是否可以提出申索?
可以,只要申請提出服務費可能超過法定門檻及未有招標,便可能披露合理訴因。本案法院認為申請不應被剔除,應繼續審理。
Q.《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0A(2)條的招標要求是否強制?
法院指出條文使用“shall”,其自然含義是強制命令;即使實務守則屬指導性,已納入條例的第20A(2)條仍可能具有法律效力。本案未作最終審訊裁定。
Q.違反招標規定會否令律師聘任無效?
法院認為違規後的法律效果可能是完全無效或可撤銷,須視乎審訊查明的事實及適用法律決定。本案只裁定申請不應被剔除,沒有最終裁定聘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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