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 Jianqiang CACV20/2003

僱員補償付款是否承認責任?

上訴得直
上訴獲准,付款不構成責任承認
上訴法庭(民事)Woo JA, Cheung JA and Burrell J16/11/200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un Jianqiang v Trans-Island Limousine Service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Hon Woo JA、Cheung JA、Burrell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 Sun Jianqiang 於1999年10月27日發生意外,遂在區域法院提出僱員補償申索,向 Trans-Island Limousine Service Limited 追討賠償。被告否認申請人受僱於該公司,並指其僱主為中國內地一家公司。2002年8月2日,公司存入法院33萬港元,並通知申請人該款項旨在滿足申索。申請人於14日期限後才表示接受付款,原審法官仍就責任作出判決。其後法官拒絕重審,申請人遂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第一,僱員補償案件中逾期接受法院存款,是否足以使區域法院僅憑付款行為就判定被告承擔責任。第二,原審法官在命令尚未正式確定前,是否應因其後發現的法律錯誤而重開及重審案件。申請人主張付款即表示承認責任;答辯人則主張付款只是解決申索的提議。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僱員補償規則》(Employees’ Compensation Rules) 第20條並無規定付款入法院必然構成承認責任;付款通常只是提出以特定條件處理申索,並不涉及案情裁決。按照 Li Kwok Shing v Law Ka Fu,與該規則沒有抵觸的《區域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District Court) 第22號命令適用,逾期接受付款須先獲法院許可。原審把接受付款誤當作責任不再有爭議,屬明顯法律錯誤。雖然法院對未正式確定命令的重開權只應在例外情況行使,但本案錯誤已足夠明顯,原審應重審並撤銷原裁決。

引用案例與條文

Li Kwok Shing v Law Ka Fu 確立《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可補充適用於僱員補償付款。Ng Ming Chor v Pui Hing Construction Co Ltd 認為付款入法院不表示承認責任。Noga v AG of Federal Republic of Nigeria 及 Stewart v Engel 說明重開未正式確定命令須有例外情況或充分理由。

裁決與命令

上訴獲准,原審關於責任、賠償及支付33萬港元的命令被撤銷。申請人獲准接受並即時提取33萬港元,其餘程序暫停。答辯人獲本次上訴及部分重審的訟費;法律援助費用不得未經許可從該款項扣除。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僱員補償付款入法院並非責任承認;逾期接受須取得法院許可。法院亦強調,若法官在命令確定前已清楚認定原裁決錯誤,應在適當情況下重開案件,以避免不必要的上訴。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僱員補償案件付款入法院是否等於承認責任?
A.

法院認為,根據《僱員補償規則》第20條付款入法院通常只是處理申索的提議,不等於承認責任。本案原審因此被撤銷。

Q.逾期接受法院存款應如何處理?
A.

《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規定,付款通知後14日內接受通常毋須另行申請;逾期則須取得法院許可。本案法院准予接受33萬港元。

Q.法官可否在命令確定前重開案件?
A.

可以,但通常須有例外情況或充分理由,例如明顯法律錯誤。本案上訴法庭認為原審錯誤明顯,應重開並撤銷責任判決。

更多 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