敗訴後不斷上訴是否構成濫用程序?

劉廣興 訴 陸志強及溫振儀 CACV441/2002

上訴駁回
被告濫用程序,所有上訴及申請均被駁回。
上訴法庭(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16/9/200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劉廣興經營樂氏皮褸 訴 陸志強及溫振儀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法官:楊振權法官、鍾安德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答辯人)在原案中勝訴,獲判被告(上訴人)須支付皮革服裝貨款、利息及訟費。被告夫婦未履行判決,原告遂申請押記令(charging order)並獲准出售被告聯名擁有的物業。被告對各項執行程序及法庭命令不斷提出上訴,並試圖在另一案件中重提舊事索償,導致法庭需處理多宗合併上訴及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一、被告在原案敗訴後,能否透過不斷上訴及申請擱置執行程序來推翻最終判決;二、被告在物業押記令執行過程中,是否有權要求原告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security for costs);三、被告能否在另一案件中重提已獲最終裁決的爭議。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原案判決已屬最終且具約束力,根據「一事不再審 (res judicata)」原則,被告無權重提舊事。法庭指出,被告不斷提出缺乏理據的上訴,屬濫用法庭程序 (abuse of process)。此外,法庭確認原審法官下令被告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及調整物業拍賣底價的決定均屬正確,旨在防止債務增加及浪費法庭資源。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被告提出的所有上訴及申請,並下令被告須支付相關訟費。法庭確認原審判決及押記令執行程序有效,並指出若被告繼續濫用法律程序,法庭將考慮採取特殊措施以作限制。

判決啟示

法庭明確警告,若敗訴方持續採取不理性及不合作態度,濫用法律程序,法庭將考慮採取特殊做法(如限制訴訟權)以防止資源浪費。此判決重申了最終判決的不可推翻性及訴訟程序誠信的重要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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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敗訴後可以不斷提出上訴來拖延執行判決嗎?
A.

不可以。法庭裁定,若上訴缺乏理據且僅為拖延執行,將被視為濫用法庭程序 (abuse of process)。本案中,法庭駁回了被告所有無效的上訴,並警告若持續此行為,法庭將採取特殊措施限制其訴訟權。

Q.法庭可以強制出售我的物業來償還債務嗎?
A.

可以。若債務人未能履行法庭判令償還欠款,債權人可申請押記令 (charging order)。法庭在確認判決有效後,有權頒令出售債務人的物業以清償債務,本案中法庭即批准了此類執行程序。

Q.已經判決的案件可以再重新起訴嗎?
A.

不可以。根據「一事不再審 (res judicata)」原則,一旦法庭對案件作出最終裁決,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爭議再次起訴。本案中,法庭駁回了被告試圖重提舊事索償的申請,確認原判決具備最終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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