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廣興經營樂氏皮褸 訴 陸志強 CACV399/2002

欠款未付如何出售押記物業?

上訴駁回
全部上訴及申請被駁回並須支付訟費
上訴法庭(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16/9/200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劉廣興經營樂氏皮褸 訴 陸志強、溫振儀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楊振權、鍾安德

案情摘要

劉廣興經營的樂氏皮褸在原訴中指陸志強及溫振儀未有完全支付皮革服裝貨款,欠款約705,288元。原訟法庭判樂氏勝訴,並裁定兩名被告須負責欠款、利息及訟費。兩人其後一直沒有付款,樂氏遂就二人聯名擁有的物業取得兩項押記令,並申請出售物業以執行判令。上訴人其後就押記令、售樓令、最低售價、替代簽署文件及訟費保證金等問題提出多宗上訴及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庭須處理多宗針對訟費保證金、押記令款額、出售物業最低價格、暫緩執行及替代簽署命令的上訴。上訴人主張原判及執行安排錯誤,並指欠款被誇大;樂氏則主張原判已成為最終及可執行的判令,所有程序均屬合理。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案的判令已由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作出,屬最終、有效及可執行的判令。上訴人不能透過後續程序重新爭議已決事項;這涉及一事不再審及不容反悔法原則 (res judicata and estoppel)。押記令所反映的責任沒有超出原判的欠款、利息及訟費,樂氏不會因此獲得雙重賠償。鑑於上訴人反覆提出欠缺理據的程序,要求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屬適當;因物業價格下跌而將最低售價調低至880,000元,亦是為避免延誤及費用增加的合理執行措施。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一事不再審及不容反悔法原則 (res judicata and estoppel),以及有關押記令、物業出售和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程序原則作出裁決。

裁決與命令

法庭撤銷上訴人提出的全部上訴及申請,並命令上訴人支付相關訟費;如訟費未能協議,則由聆案官評定。未繳付訟費保證金的上訴自動撤銷。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敗訴一方不得以反覆及無理的申請阻撓既有判令的執行。法院可要求濫用程序的上訴人提供訟費保證金,並警告如不合作,可能採取更特殊的程序措施。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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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欠款未付時,法院可以出售押記物業嗎?
A.

可以。在本案中,原判已是最終及可執行的判令,法院認為以押記令出售註冊業主的物業以清償欠款、利息及訟費,是正常、合理且有法律依據的做法。

Q.上訴人可以要求對方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嗎?
A.

一般情況下,上訴人不能僅因對方是答辯人而要求其提供上訴訟費保證金。本案法院認為上訴人的相關申請無法律依據,而要求上訴人自己提供保證金則屬正確。

Q.敗訴後反覆提出沒有理據的上訴會有甚麼後果?
A.

法院可將行為視為濫用法庭程序,撤銷上訴、要求支付訟費保證金及判給訟費。本案全部上訴及申請均被撤銷或駁回,並由上訴人負擔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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