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一年實約一年生約如何終止?

鄭秀枝、何敏琦 訴 陳愛玲 HCSA44/2002

其他
租客退租並無違約,業主上訴遭駁回。
高等法院(證券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舉能18/12/200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鄭秀枝、何敏琦 訴 陳愛玲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張舉能 (Cheung Kui-nung)

案情摘要

申索人(租客)與被告(業主)簽訂兩年租約,條款註明「一年實約,另一年生約,兩年租金不變」。租客在住滿一年後通知業主退租並遷出,要求取回按金。業主認為租約期為兩年,租客提早退租屬違約,拒絕退還按金並提出反申索,要求賠償租金損失。小額錢債審裁處裁定租客勝訴,業主不服並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一年實約,另一年生約」的租約條款應如何解釋,以及租客在住滿一年後終止租約是否構成違約,從而影響業主是否須退還按金。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實約」或「死約」意味租期具約束力,不可提早終止;「生約」則賦予租客靈活選擇權,可提早終止租約。本案租約條款明確區分兩年租期,首年為死約,次年為生約。租客在住滿一年後行使生約選擇權遷出,並不構成違約。此外,租客已給予合理的事前通知,業主根據租約條款須退還按金。法官認為審裁官的判決正確,被告提出的上訴理由均無可爭辯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官駁回被告的上訴許可申請,並頒令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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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租約寫明「一年實約,一年生約」,我可以住滿一年就搬走嗎?
A.

可以。法庭解釋「生約」賦予租客靈活選擇權,在住滿首年「實約」後,租客有權提早終止租約而不構成違約,業主須按租約條款退還按金。

Q.租客提早退租,業主是否可以扣除按金作為賠償?
A.

若租客是在「生約」期內行使選擇權退租,則不屬於毀約,業主必須根據租約條款歸還按金。只有在租客違約的情況下,業主才可另作處理。

Q.租客提早退租,是否一定要給予書面通知?
A.

本案中,租約及相關法例並無規定通知方式。法庭認為即使需要通知,租客已給予超過兩個月的口頭通知,已屬合理及足夠,故租客有權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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