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tra DAO Inc. HCA749/2022
加密項目爭議能否要求披露帳目?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Mantra DAO Inc. and another v John Patrick Mullin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David Lok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個運用區塊鏈及加密資產技術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金融平台項目。兩名原告 Mantra DAO Inc. 及 RioDeFi Inc. 主張項目由其構思、設立及投資,並由其僱員及團隊管理;四名個人被告原為相關管理人或理事,另有兩間公司涉案。原告指被告自2021年起停止定期報告,並擅自控制項目及從加密貨幣帳戶提取資產。被告則主張項目由代幣持有人透過治理協議及智能合約控制,原告並非實益擁有人。原告在審訊前申請臨時帳目披露命令,以監察項目的財務運作。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爭議是,在項目真正擁有權及控制權尚待審訊裁定時,法院是否應作出臨時帳目披露命令。原告主張披露有助保存現狀、保障其權益;被告則指命令負擔過重,可能泄露商業秘密,且原告延誤申請,並實質上是在臨時階段要求作出帳目交代。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無須在臨時申請階段預先判斷治理協議、白皮書、管理協議及僱傭合約的最終法律效力,應集中考慮便利衡量 (balance of convenience)。若拒絕命令,原告無法掌握項目資產及交易,損失難以金錢量化,尤其加密貨幣交易具匿名及追蹤困難。相反,披露不會干擾業務,且項目管理人無論代表何方均應妥善保存帳目。透過限制披露予最多三名法律及財務顧問,並要求不披露承諾,可處理保密風險。該命令屬保存現狀的臨時救濟,並非《高等法院規則》命令43下的正式帳目交代。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China Shanshui Cement Group Ltd v Zhang Caiku(未刊判決,HCA 2880/2015,2016年1月15日,第41至42段),說明涉及受爭議信託資產、挪用及違反受信責任的案件,可作出臨時披露命令以查明財產所在。法庭亦討論《高等法院規則》命令43,但認為本申請並非該項正式帳目交代救濟。
裁決與命令
原告申請獲准。法庭命令第一至第四被告提供自2021年1月起按指定格式編製的項目財務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只向最多三名原告法律及財務顧問披露,並須受不披露承諾約束。整項申請訟費留待訴訟結果處理。
判決啟示
法院在新興加密貨幣商業糾紛中,未必須先裁定最終所有權,即可為保存現狀而命令提供財務資料。管理人對帳目保存的責任,以及受保密承諾限制的披露安排,是便利衡量中的重要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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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加密貨幣項目的所有權未定,能否要求管理人披露帳目?
可以。法院可在不預先裁定最終所有權的情況下,為保存現狀及保障申索人的資訊權而作出臨時披露命令。本案法庭因此命令第一至第四被告提供財務表及證明文件。
Q.披露加密貨幣項目帳目會否造成商業秘密泄露?
法院認為保密風險可透過限制披露及不披露承諾處理。證明文件只可向最多三名原告的法律及財務顧問披露,並須受書面承諾約束;因此本案仍准許披露。
Q.臨時披露帳目是否等同正式要求作出帳目交代?
不是。法院區分保存現狀及了解資產去向的臨時披露命令,與《高等法院規則》命令43下的正式帳目交代。本案命令屬前者,並非臨時階段的正式帳目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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