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春魁案 DCCC904/2023

持拐杖襲擊他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年
被告因有意圖而傷人罪判監三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16/7/2024[2024] HKDC 115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春魁(又名朱振魁、林春葵及林春癸)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人朱春魁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2022年9月22日,他在北角糖水道近春秧街天橋底介入梁池輝與妻子的爭執,先以木拐杖戳擊梁的左胸,繼而拳打其頭部、臉部及胸部,再以拐杖襲擊,並在梁倒地後推跌及踢打他,直至梁失去知覺。梁遭受眼眶壁及頸椎骨折等傷勢,入住深切治療部並留院20天。被告人現年65歲,有11次定罪紀錄,其中6項涉及暴力。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以及如何評估襲擊方式、使用武器、受害人無防衛能力、傷勢、案發地點、挑釁、悔意及被告人的刑事紀錄。辯方主張案件沒有預謀、源於制止爭執、被告人受挑釁,且大部分傷勢已康復;控方則依賴襲擊的持續性、嚴重程度及被告人的暴力定罪紀錄。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 認為,《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罪行的核心,在於被告人意圖造成真正嚴重傷害,而非實際傷勢是否完全達到其意圖。刑期須按個案事實評估,通常範圍為三至十二年監禁。案發於公眾地方,被告人使用拐杖及拳腳集中攻擊手無寸鐵的受害人,並在其倒地及失去防衛能力後繼續襲擊,傷勢亦十分嚴重,故以四年為量刑基準。被告人有多項暴力定罪,刑期加六個月至四年半;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後判監三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Tse Hoi-lam,確認本罪通常刑期為三至十二年;HKSAR v Chan Chun Tat、HKSAR v Roka Sijan 及 HKSAR and Tung Pak Fai 說明量刑取決於個案事實、武器、受害人狀況及傷勢。Lau Cheong & Anor v HKSAR 闡明意圖造成真正嚴重傷害的危險性。法庭亦引用 HKSAR v Wong Siu Kwan、HKSAR v Nguyen Van Phuong、HKSAR v Jatinder Singh、HKSAR v Yip Kim Wah and Anor、HKSAR v Chun Sze Wing、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廸倫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明。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法院考慮其適時認罪後,判處監禁三年。量刑基準為四年,因其11次定罪紀錄及其中6項暴力罪行加刑六個月,再作三分之一認罪扣減。

判決啟示

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重點是造成真正嚴重傷害的意圖,實際傷勢僅屬眾多因素之一。公開地方襲擊、使用武器、受害人倒地後仍繼續施襲及暴力犯罪紀錄,均可顯著提高量刑;適時認罪則可提供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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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拐杖及拳腳襲擊他人會判刑多久?
A.

法院會考慮武器、襲擊持續性、受害人是否無力防衛及傷勢等因素。本案被告在受害人倒地後仍繼續施襲,最終被判監三年。

Q.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刑期通常是多少?
A.

判詞指出,本罪通常刑期範圍為三至十二年監禁,但須按個案事實決定。本案因公眾地方施襲、使用拐杖及嚴重傷勢而以四年為基準。

Q.有刑事紀錄及認罪會如何影響刑期?
A.

被告有11次定罪,其中6項涉及暴力,法院因此加刑六個月;他適時認罪則獲三分之一扣減,四年半刑期最後減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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