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y Tse Lai Yin等 HCPI828/1997

簷篷倒塌受傷能否索償?

申索得直
第四原告獲判賠償3,955,197元
高等法院(人身傷害)Suffiad J15/5/200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ily Tse Lai Yin and others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Albert House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R. Suffiad

案情摘要

本案是評定第四原告 Tsui Wai Nga 因 1994年8月1日 Albert House 的簷篷倒塌而遭受的人身傷害賠償。事故發生時,她年僅五歲,正在簷篷下跟隨母親行走,倒塌後被瓦礫掩埋約半小時。她遭受骨盆及髖臼骨折、牙齒折斷及頭部裂傷,並須住院兩個月及接受手術。其後留下永久性的骨科、外觀、神經、認知、視覺、心理及精神障礙,包括記憶及學習困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和明顯疤痕。各被告的法律責任早已裁定由原告勝訴,本次聆訊只處理損害賠償數額。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在於第四原告的痛苦、喪失生活便利、既往特別損害及未來治療、教育支援和收入能力損失應如何評定。原告主張按專家證據及收入差額計算未來損失;被告對多項金額作出承認或讓步,並質疑以乘數及乘數基數方法精確評估年幼原告的未來收入。

判決理由

法庭以未有爭議的醫療狀況及專家證據評定損害。就痛苦、受苦及喪失生活便利 (pain, suffering and loss of amenities),第四原告屬 Lee Ting Lam 所指嚴重傷害類別的最高部分,故判給600,000元。已發生的特別損害均屬合理並全數批准。未來精神治療、視覺及聽覺訓練、整容、私人補習及另類學習訓練,則按證據及被告承認的金額處理。由於原告年幼,未來收入涉及大量未知因素,法庭採用較審慎的替代方法,接納被告承認的2,360,000元,並包括強積金利益損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Lee Ting Lam 作為嚴重傷害類別及痛苦、受苦與喪失生活便利賠償的參考。法庭亦依據普通法損害賠償原則,按合理性、專家證據、未來損失的不確定性及被告的承認評定各項金額。本案未有特別引用其他判例或法例。

裁決與命令

第四原告的損害賠償評定為3,955,197元,包括利息。被告須支付本次評定程序的訟費,按共同基金基準評定;如未能協議,則予以課稅,並發出兩名大律師證明書。第四原告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判決啟示

對年幼受害人的未來收入能力損失,法庭不會在資料高度不確定時機械套用乘數方法,而可採用較審慎的替代計算。被告對合理金額的承認亦可成為評定的重要基礎。判決另按不同損害項目分別計算利息。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簷篷倒塌令小童受傷可以獲多少賠償?
A.

法庭考慮永久骨盆、認知、視覺及精神障礙,以及治療和教育需要,連同利息判給第四原告3,955,197元,並命被告支付評定訟費。

Q.年幼傷者可以索償未來收入能力損失嗎?
A.

可以,但金額須按證據及合理估算評定。因未來因素高度不確定,法庭採用較審慎方法,並判給包括強積金損失在內的2,360,000元。

Q.被告承認部分治療費會否影響賠償額?
A.

會。法庭會把被告承認的金額視為重要評定依據,但仍須確認款項合理。本案法庭按承認及證據判給未來精神治療等多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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