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y Tse Lai Yin等 HCPI828/1997

簷篷倒塌受傷能否索償?

申索得直
第三原告獲賠1,375,475港元
高等法院(人身傷害)Suffiad J15/5/200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ily Tse Lai Yin and Others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Albert House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Suffiad J

案情摘要

本案是第三原告Ng Pak Mui就1994年8月1日Albert House簷篷倒塌事故進行損害賠償評估。事故發生時,她抱着兩個半月大的女兒,並與六歲女兒離開New Best Restaurant;混凝土倒塌時,她以右手保護嬰兒,導致右手食指、中指及無名指嚴重受傷,並失去三隻手指的部分。她其後出現永久性手部、外觀、認知及精神創傷,包括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及腦震盪後綜合症。各被告的法律責任早已確定,本次聆訊只處理第三原告的賠償數額。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在於第三原告因永久手部、神經及精神傷患,應獲多少一般損害賠償、醫療費、收入損失及利息;以及所申索的照顧費是否合理。第二及第五被告承認或不爭議多項金額,但反對支付予親屬的照顧費,並就未來收入損失提出較低承認額。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各專家的醫療、神經及精神評估,認為第三原告的傷勢屬「嚴重傷害」類別的最低端,並參考本地相類案件評定痛楚、精神受苦及喪失生活便利的賠償。已合理發生且未受爭議的醫療、交通、補品、衣物及丈夫收入損失予以全數批准;對與丈夫照顧安排重疊、且未能證明合理的親屬照顧費則拒絕。未來醫療費、精神治療費、收入損失及強積金損失按證據、承認額及適當乘數計算。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Chan Kai Wing、Cheng Sam Pak v AG、Collins v The Star Ferry Co Ltd及Tsang Chung Wan v Li Ming & Ors,以協助評定痛楚及喪失生活便利的金額;並引用Lee Ting Lam所述的「嚴重傷害」分類。判決亦依據損害賠償評估及利息的一般原則。

裁決與命令

第三原告獲評定總損害賠償1,375,475港元,包括利息。被告須支付評估訟費,以訟費評定方式處理;第三原告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10,000港元親屬照顧費申索被駁回。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評定人身傷害賠償時,法庭會綜合身體、認知及精神傷患,並以本地判例作比較。對未能證明合理或與其他照顧安排重疊的特別損害,法庭可予拒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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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簷篷倒塌造成手指及精神創傷可獲多少賠償?
A.

法庭接納第三原告有手指殘缺、腦震盪後綜合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並連同醫療費、收入損失及利息,評定總賠償為1,375,475港元。

Q.親屬照顧受傷者的費用是否一定可以索回?
A.

不一定。法庭認為第三原告申索的10,000港元與丈夫停工照顧安排重疊,且未證明屬合理開支,因此拒絕該項申索。

Q.人身傷害賠償如何計算未來醫療費及收入損失?
A.

法庭會依據專家證據、治療需要、收入資料及適當乘數計算。本案批准未來醫療及精神治療費253,240港元,並批准未來收入及強積金損失138,6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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