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人上訴權限範圍?

Dr Vincent Kay-Lo Ip 訴 Dr Andrew Kee-Suan Koh FAMV8/2001

上訴駁回
申請人訟費不足,上訴遭駁回。
終審法院(雜項)Appeal Committee: Chief Justice Li, Mr Justice Bokhary PJ and Mr Justice Chan PJ23/4/200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Dr Vincent Kay-Lo Ip v Dr Andrew Kee-Suan Koh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李國能首席法官、包致金常任法官、陳兆愷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因欺詐 (deceit) 被判賠償150萬元,上訴庭維持責任裁決,僅微調賠償金額。申請人隨後被頒令破產 (bankrupt),其破產受託人 (trustee in bankruptcy) 即破產管理署署長 (Official Receiver) 無意提出上訴。申請人曾獲原訟法庭法官許可,以破產管理署署長名義提出上訴,但前提是須提供30萬元作為訟費彌償 (indemnity)。上訴庭認為該筆彌償金額不足,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申請人遂向終審法院申請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破產人 (bankrupt) 在破產受託人無意上訴的情況下,是否有權以受託人名義提出上訴;以及若獲准上訴,申請人提供的訟費彌償是否足以保障破產管理署署長。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認為,即使假設破產人有權在受託人反對下以其名義提出上訴,該許可亦必須以提供「全面且有效」的訟費彌償為條件。法庭同意上訴庭觀點,即原審法官訂下的30萬元彌償金額不足以保障破產管理署署長,因此該許可命令無效,申請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必須駁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關於訟費,法庭下令所有與上訴許可申請相關的訟費,均由破產管理署署長及答辯人獲得,並從存入的30萬元保證金中扣除,餘款退還存款人。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破產人若欲在受託人拒絕上訴的情況下,以受託人名義進行訴訟,必須提供全面且有效的訟費彌償,否則法庭不會批准其上訴許可。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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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破產後,我還可以自己提出上訴嗎?
A.

破產後,訴訟權利通常歸屬於破產受託人。若受託人無意上訴,破產人必須提供全面且有效的訟費彌償 (indemnity),才可能獲准以受託人名義進行上訴。本案中,法庭因彌償金額不足而駁回申請。

Q.法庭要求的訟費彌償是什麼意思?
A.

訟費彌償是指破產人須確保破產受託人不會因進行上訴而蒙受任何財務損失。若破產人未能提供足夠的保證金以支付潛在的訟費,法庭將認為該彌償無效,並拒絕批准其上訴許可。

Q.為什麼終審法院駁回了我的上訴許可申請?
A.

終審法院駁回申請是因為申請人提供的30萬元保證金不足以構成「全面且有效」的訟費彌償。由於該彌償條件未達標,法庭裁定原審法官的許可命令無效,因此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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