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命令的條件?

HK Settlers Housing Corp v Yan Kwok Yip DCCJ5507/2023

申請駁回
上訴駁回,因缺乏法律依據。
區域法院(民事)區域法院法官陳錦泉31/12/2025[2026] HKDC 29
合併案件:DCCJ5507/2023DCCJ5505/2023DCCJ5582/2023DCCJ5509/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he Hong Kong Settlers Housing Corporation Limited v Yan Kwok Yip 及其他案件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陳錦泉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四宗由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向大坑西新邨的四名被告人(甄先生、曹女士、關先生、譚女士)提出的收回物業管有權訴訟。原告人已在早前的判案書中勝訴,命令被告人交還單位空置管有權。本判決理由書處理被告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申請,以及暫緩執行收樓命令申請。被告人主要爭議其單位租約的有效性、歷史背景下平民屋宇的「準公共房屋機構」性質,以及其作為租戶的權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

  1. 被告人提出的上訴理據是否具有合理機會得直(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以獲批上訴許可。
  2. 被告人是否有充分理由更改法院早前作出的暫准訟費命令(interim costs order)。
  3. 被告人是否有理據暫緩執行收樓命令(order for possession),特別是考慮到重建計劃的影響及其他租戶的利益。

判決理由

法官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條,裁定除非擬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利於秉行公正,否則不批予上訴許可。法官強調,單純重複原審論點不足以構成合理機會得直。對於訟費,法官重申訟費應跟隨訴訟結果,經濟困難並非免除訟費責任的理由。關於暫緩執行命令,法官引用上訴法庭原則,指出勝訴方不應被剝奪訴訟成果,且申請方須證明有可爭辯的上訴理據。法官認為被告人的上訴理據缺乏法律依據,且未能指出原審判決在法律應用或事實裁斷上的錯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和條例:

  • 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確立上訴許可的「合理機會得直」標準,即機會須合理而非空想。
  •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5 §59/2A/4 及 §62/3/3:關於上訴許可和訟費原則的指引。
  • Li Kim Sang Victor 對 陳綺霞 HCA 481/2008:指出經濟能力負擔不來不是免卻訟費責任的理由。
  • 劉華 訴 香港醫務委員會 [2024] HKCA 157:闡明暫緩執行法庭命令的原則。
  • Ho Sin Ying v Chan Yui Ling & Another (unreported, CACV 221/2013, 14 November 2014);Wong Myra Repizo v Ling Fung Coach and School Service Co Ltd & Another, CACV 64/2015, unreported, 7 December 2015;Norman Guy Donald and Another v Lee Michael Chak Chuen in His Capacity as Executor of the Estate of Li Pak Iu and Others [2024] HKCA 403:強調單純重複原審論點不足以滿足上訴許可要求。
  • 馮國雄 對 張淑霞及另三人 [2025] HKCA 1128:重申上訴人須針對原審法官的判案書指出具體錯誤。
  • 《區域法院條例》(Cap 336)第63A條:關於上訴許可的規定。
  • 《區域法院規則》(Cap 336A)第62號命令第3條規則:關於訟費的原則。
  • the Emergency (Resettlement Areas) Regulations 1952 及 Resettlement Ordinance 1958:涉及徙置區的相關法律基礎。
  •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 (Cap 383) 第10條:被告人曾提及但未在原審中提出。

裁決與命令

法官拒絕了所有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申請,以及暫緩執行收樓命令申請。法官命令各被告人支付原告人的訟費,但在5509案關先生及5582案譚女士的申請中發出大律師證書。原告人承諾不會在2026年2月1日之前強制收回涉案單位的管有權,以平衡各方利益。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上訴許可申請的嚴格標準,即上訴理據必須具有合理機會得直,而非僅僅重複原審論點或提出新論點。同時,判決強調了訟費跟隨訴訟結果的原則,並闡明了暫緩執行命令的考量因素,包括勝訴方的權益和公共利益。法官亦在判詞中表達了對平民屋宇應考慮以人為本方式處理曹女士個案的期望,這屬於法官的附帶意見(obiter dicta)。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上訴許可的條件是什麼?
A.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除非擬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本案中,法院認為被告人的上訴理據不符合此標準。

Q.經濟困難可以免除訟費責任嗎?
A.

不可以。法院重申,經濟能力負擔不來並非免卻訟費責任的理由。本案中,被告人提出的經濟困難未能成功更改訟費命令。

Q.如何才能暫緩執行收樓命令?
A.

申請暫緩執行命令的一方,最低限度須說服法庭其有可爭辯的上訴理據。本案中,法院認為被告人的擬上訴沒有合理勝訴機會,故拒絕暫緩執行收樓命令。

更多 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