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和解協議時漏報利息能否補加?

Wenden Engineering Services Company Limited 訴 Lee Shing Yue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 HCCT90/1999

申請獲批
法庭行使固有權力,批准原告在判決後補加利息申索。
高等法院(建築及仲裁)Burrell J10/12/20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enden Engineering Services Company Limited v Lee Shing Yue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urrell J

案情摘要

原告與被告就一項和解協議(Tomlin order)的執行產生爭議。法庭早前裁定被告須向原告支付約440萬港元,但原告在隨後的執行申請中未有明確提出利息申索。判決下達後,原告隨即去信要求加入利息,並透過傳票申請法庭命令被告支付相關利息。被告反對,指原告未在動議中提出申索,且法庭已就命令定稿,屬職能已盡 (functus officio)。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告在執行和解協議的動議中未明確提出利息申索,是否構成永久放棄權利;以及法庭在命令定稿後,是否有權行使固有權力 (inherent power) 修改命令以加入利息。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法庭根據《高等法院條例》(High Court Ordinance) 第48條擁有酌情權判給利息。原告在動議中未列明利息申索並不構成致命錯誤,因為動議僅屬啟動程序。法官接納原告因時間倉促而遺漏申索的解釋,並指出被告長期佔用原告資金,若拒絕利息申索將使被告獲得不當得利 (windfall)。法庭擁有固有權力修改自身命令以反映其意圖,且本案不涉及實質訴訟因由的變更,故法庭並非職能已盡。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Chiron Corporation v Organon Tekmkes Ltd [1994] FSR 253,法官認為該案涉及訴訟因由的根本性修訂,與本案性質不同,故予以區分。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原告的申請,命令被告支付由2000年4月5日至10月24日期間的利息,利率定為最優惠利率加1% (prime plus 1%),並判被告須支付是次聆訊的訟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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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執行和解協議時忘記要求利息,事後可以補回嗎?
A.

可以。法庭在本案中指出,法庭擁有固有權力 (inherent power) 修改命令以反映其意圖。只要原告並非試圖進行根本性的訴訟因由變更,法庭可批准補加利息申索,以防止被告獲得不當得利。

Q.法庭命令已經定稿,法官是否就不能再更改了?
A.

不一定。雖然法庭在特定情況下會受職能已盡 (functus officio) 原則限制,但若涉及修改命令以反映法庭原意,法庭仍有固有權力作出變更。本案中,法官認為補加利息屬此類變更,故予以批准。

Q.法庭判給利息的利率通常是多少?
A.

本案中,法庭裁定最優惠利率加1% (prime plus 1%) 為適當利率。法官強調,被告實際獲取的利息收益並非考慮因素,重點在於原告因被告未及時付款而蒙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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