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Yee On Court CACV181/2000
樓宇非經常工程由何人分擔?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Yee On Court v Li Zee Zing Hai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Mayo VP、Keith JA、Stock JA
案情摘要
Yee On Court 是一幢受《相互契約》(Deed of Mutual Covenant) 規管的商住樓宇。樓宇業主法團及管理人曾進行多項翻新、修繕、電力、空調及消防工程,部分工程屬非經常性。地下七號舖業主 Li Zee Zing Hai 認為,她只應按每月管理費的比例分擔費用,並且毋須分擔升降機費用。業主法團則主張,有關工程屬《相互契約》第4條涵蓋的管理及維修開支,應按該條所訂的分攤比例收取。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非經常性的翻新及修繕工程是否屬《相互契約》第4(d)條的「成本、收費及開支」;第4(g)條所稱的分攤比例應如何理解;以及不受升降機服務的地下舖位是否須分擔升降機維修及更換費用。雙方亦就應否依《建築物管理條例》按不分割份數分攤費用提出相反主張。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契約文義及整體解釋,認為第4(d)(iv)條涵蓋修理、更新、保養及裝修樓宇、公共部分、設備及服務,即使有關工程屬非經常性,亦不因此被排除。第4(g)條的「上述分攤比例」須與第4(f)條每月管理費所列比例相連,而非依據供出售用途的名義不分割份數。管理樓宇須預留沉降基金以應付日後工程,不能將契約開支限於日常經常性費用。至於升降機,第4(d)(vi)及第4(l)條明文豁免不受升降機服務的店舖,因此地下舖只須分擔其他工程費用。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主要依據《相互契約》相關條款、《建築物管理條例》(Building Management Ordinance, Cap. 344)第20(1)、第20(2)及第34E條,以及該條例附表七第4段。法院認為契約解釋與條例的基金制度並不衝突。
裁決與命令
上訴獲准。原審土地審裁處的命令被撤銷,案件發回土地審裁處,按上訴法庭對分攤比例及升降機費用的裁決重新計算應付款項。上訴及下級聆訊訟費判給 Madam Li,訴訟費則由土地審裁處保留裁定。
判決啟示
非經常性的大型樓宇工程不必然屬契約範圍以外;管理契約可透過沉降基金安排日後支出。法院亦提醒,若上訴只涉及已確認事實而沒有證供,取得下級聆訊謄本的費用未必合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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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非經常性樓宇工程可否向業主收取分擔費?
可以,若相互契約涵蓋修繕、更新及保養樓宇的費用,工程不會因屬非經常性而被排除。本案法院裁定有關翻新及設備工程屬契約範圍。
Q.樓宇費用應按不分割份數還是管理費比例分攤?
須視乎相互契約的文字。法院認為本案第4(g)條所指的分攤比例,是第4(f)條列明的管理費分攤比例,而不是供出售用途的名義不分割份數。
Q.地下舖位是否必須分擔升降機維修費?
如店舖不受升降機服務,而相互契約有明文豁免,業主毋須分擔升降機費用。本案法院裁定地下七號舖只須分擔不涉及升降機的工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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