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Kai Yuen LDLR8/1999
收地物業如何計算補償?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an Kai Yuen and Chan Siu Han v The Director of Lands
- 法院:土地審裁處 (Lands Tribunal)
- 法官:副法官 Lee 及委員 Stephen Yip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九龍彌敦道重建計劃K2中,九龍新填地街432號地下的收地補償。Chan Kai Yuen及Chan Siu Han原為該物業的登記擁有人,物業根據《收回土地條例》於1997年4月3日歸還政府。申請人以每平方米233,100元及47.3平方米加權可售面積,索償約1,103萬元;土地署則以每平方米195,000元及38.2平方米計算,提出約750萬元。雙方專家就可比物業、位置、時間、面積、閣樓及後巷的調整存在分歧。
核心法律爭議
土地審裁處須決定收回日期的公開市場價值、適用單位價格及加權可售面積。爭議包括應採用哪一方專家的可比交易及調整、未經批准閣樓是否可計入補償,以及其額外樓底高度能否提升地下店舖價值。
判決理由
審裁處認為,可比交易應以較接近估值日期者為佳,並採納土地署專家所列的主要面積及位置、時間調整;惟第四項可比物業的面積調整採用申請人專家提出的15%。依據可比交易分析,地下主要店舖適用單位價格為每平方米200,000元。未有證據證明閣樓屬獲批准建築物,故其本身價值不予評估;然而,2.1米閣樓所形成的額外樓底空間提升地下店舖的市場吸引力,應按單位價格增加5%。後巷以內部樓面面積計算,並按六分之一計值。
引用案例與條文
審裁處參考土地審裁處在「Poon Chao Fai Case」的地點特徵及調整結論,認為土地署專家的位置調整與該案一致。《收回土地條例》第3條支持物業歸還政府;第17(3A)條涉及利息申請。審裁處亦依循既有做法,不評估未經批准建築物本身的價值。
裁決與命令
申請人獲判收地補償8,000,000元,代表物業於1997年4月3日的公開市場價值。利息按《收回土地條例》第17(3A)條另行處理;被告須支付訟費,訟費如有爭議則予評定。
判決啟示
判決區分未經批准閣樓本身的價值與其造成的額外樓底利益。即使建築物不能直接獲補償,其對合法主要空間市場價值的客觀提升,仍可透過估值調整反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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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收地物業的補償如何計算?
土地審裁處以收回日期的公開市場價值為基礎,參考相近物業交易及面積調整。本案最終以八百萬元作為補償,而非申請人索償的一千一百零三萬元。
Q.未經批准閣樓是否可以獲得補償?
審裁處認為未經批准建築物本身的價值不應計入補償。然而,本案閣樓造成額外樓底高度,提升地下店舖的市場價值,因此對地下店舖單位價格作百分之五增加。
Q.收地補償案件中誰須支付訟費?
本案申請人雖未獲全數索償,仍獲判八百萬元補償;土地審裁處並命令被告土地署支付申請人的訟費,如未能協議則予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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