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u Siu Hing LDBM337/1999

新業主是否須付前手管理費?

申索得直
九宗追討管理費申請全部得直
勞資審裁處周兆熊法官10/5/20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iu Siu Hing trading as Chung Shing Management Company 訴 Wu Wai Hung Tony and Lee Siu Hung 等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審裁處 (Lands Tribunal)
  • 法官:周兆熊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包括九宗建築物管理申請,原由小額錢債審裁處移交土地審裁處,並於1999年12月21日合併處理。申請人是新界木橋頭村振輝花園的物業管理公司,各答辯人為該屋苑不同單位的業主。每個單位每月管理費為600元。除第330宗涉及其中兩名答辯人於1999年2月25日才成為註冊業主外,其餘欠款期間及金額均獲雙方同意。答辯人主張申請人的管理服務欠佳,且已將款項交予其後成立的業主立案法團,因而不應再向申請人付款。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新業主是否須承擔前手在轉讓月份所欠的管理費;業主能否因管理服務欠佳或已向業主立案法團付款而拒絕向原管理人繳費;以及公契所訂的收集費、利息及訟費是否應予追討。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公契第7條認定,業主須分擔公用設施、清潔、照明、保安及物業管理等共同開支。公契第13條明確規定,新業主須對前手依公契欠下的款項負責,因此第330宗答辯人即使在1999年2月25日才成為註冊業主,仍須支付整個2月份的600元。管理費並非僅支付管理人酬金;即使服務未如理想,亦不構成拒絕付款的理由。公契第11.2條及附表2第3節要求管理人收取欠款,第11.3.1條容許收取每宗300元收集費及每月1.5%利息,第11.3.2條則確認可循民事訴訟追討。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振輝花園公契第7、11.2、11.3.1、11.3.2及13條,並參考土地註冊紀錄及欠款通知書等證據。

裁決與命令

申請人的九宗申請全部得直。各答辯人須支付所欠管理費、每宗300元收集費及按月1.5%計算的利息;所有九宗案件的答辯人並須支付申請人的訟費,金額未能協議時由法庭評定。第330宗欠款裁定為4,800元。

判決啟示

公契可使新業主承擔前手欠下的管理費,包括其成為註冊業主的月份。業主對管理服務的不滿,通常不會免除其支付共同管理開支的責任。法庭亦認為以律師與當事人基準計算訟費並不恰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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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新業主是否須支付前手欠下的管理費?
A.

如公契明文規定,新業主須承擔前手依公契欠下的款項,即使新業主在該月份較後時間才成為註冊業主。本案法庭因此裁定第330宗答辯人須支付整個1999年2月份管理費。

Q.管理服務欠佳可以拒絕繳交管理費嗎?
A.

不可以單憑管理服務欠佳而拒付管理費,因為管理費亦用於清潔、照明、保安及其他公用設施開支。本案法庭裁定服務問題不是拒絕付款的理由。

Q.欠交管理費須支付哪些額外款項?
A.

根據公契,欠款業主須支付每宗300元收集費,並就欠款支付每月1.5%利息;法庭在九宗案件均作出相應命令,並判答辯人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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