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u Siu Hing LDBM332/1999

新業主是否須付前手欠交管理費?

申索得直
九宗追討管理費申請全部得直
勞資審裁處周兆熊法官10/5/20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iu Siu Hing trading as Chung Shing Management Company 訴 Wu Wai Hung Tony and Lee Siu Hung 等九宗合併案件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審裁處 (Lands Tribunal)
  • 法官:周兆熊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是新界木橋頭村振輝花園的物業管理公司,向九宗案件中的各業主追討欠交的管理費。每個單位每月管理費為600元,欠款期間由1999年2月至9月不等,部分金額由雙方同意。LDBM 330/1999涉及兩名在1999年2月25日登記成為業主的人士;他們主張不應負責整個2月份的費用,並指出管理服務未如理想及已向業主立案法團付款。法庭亦處理收集費、利息及訴訟費問題。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新業主是否須依公契承擔前手業主欠下的管理費;業主能否因管理服務欠佳或向業主立案法團付款而拒付管理費;申請人是否有權追討每案300元收集費、月息1.5%及訴訟費。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公契 (Deed of Mutual Covenant) 第7條,認定業主須分擔公用設施及物業管理開支;第13條明確規定,新業主須負責前手業主依公契欠下的款項。因此,LDBM 330/1999的兩名新業主須支付整個1999年2月份的600元。管理服務是否理想屬終止管理合約的問題,不構成拒付管理費的理由。公契第11.2條及第11.3.2條亦確認管理人有責任及權力追收欠款;第11.3.1條則授權收取300元收集費及月息1.5%。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主要依據振輝花園公契第7、11.2、11.3.1、11.3.2條及第13條,分別處理管理費責任、追收權、利息、收集費及新業主對前手欠款的責任。

裁決與命令

申請人的九宗申請均告得直。各答辯人須支付相應管理費、每案300元收集費及按月息1.5%計算的利息;並須支付申請人的訴訟費,未能協議時由法庭評定。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公契可使新業主承擔前手業主的管理費欠款;業主對管理服務的不滿,一般不能單方面抵銷或拒付管理費。法庭並拒絕以律師與當事人基準計算訟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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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新業主是否須支付前手欠交的管理費?
A.

如公契明文規定,新業主須承擔前手依公契欠下的款項,便須支付相關欠款。本案裁定兩名新業主須支付整個1999年2月份管理費。

Q.管理服務欠佳可否成為拒交管理費的理由?
A.

管理服務欠佳可能涉及終止管理合約,但不會自動免除業主依公契繳費的責任。本案裁定答辯人不得以管理服務未如理想拒付管理費。

Q.欠交管理費會否加收收集費及利息?
A.

公契第11.3.1條規定,欠款可加收300元收集費及由到期日起計月息1.5%。本案法庭按該條款作出相關命令,並判各答辯人支付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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