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Kwok Wai HCPI134/1999
遭警員毆打能否民事索償?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an Kwok Wai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Suffiad J
案情摘要
原告Chan Kwok Wai聲稱,他於1995年1月1日及3日在警方羈押期間,於High Street Police Station遭警員毆打及襲擊,因而提出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申索。此前,他在HCCC90/1995中被控串謀行劫及無牌管有槍械;控方案件完全依賴其三份警誡供詞。刑事審訊前的審查程序(voire dire)中,Burrell J裁定供詞可接納,其後陪審團卻裁定原告所有控罪不成立。被告遂申請剔除經修訂申索陳述書,指民事訴訟是對刑事程序決定的附帶攻擊,構成濫用法庭程序。
核心法律爭議
被告主張,審查程序中裁定供詞可接納,即已否定警員施襲,並屬具管轄權法院的最終決定;原告改以民事訴訟重提同一問題,構成濫用程序。原告則指出,陪審團最終裁定無罪,使法官的審查程序裁定不具足以阻止民事申索的終局性。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除非剔除申索及駁回訴訟顯然是適當做法,否則應對此類申請持審慎態度。濫用法庭程序原則要求同一問題已由先前程序真正終局處理。根據Hunter案,供詞可接納的裁定是在有罪裁決及判刑後才具終局性,並可透過刑事上訴挑戰。本案原告獲陪審團裁定無罪,不能就該裁定提出上訴;因此,陪審團裁決保留了原告是否遭襲擊的問題,審查程序裁定不具足以援引濫用程序原則的終局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Hunter v Chief Constable of the West Midlands Police and Others [1982] AC 529確立,供詞審查裁定通常在有罪裁決及判刑後才終局。Reichel v Magrath [1889] 14 AC 665說明不得以改變訴訟形式重提已處理的同一問題。The Queen and Chu To Chung及R v Watson支持相關裁定欠缺足夠終局性時,不應以濫用程序阻止後續程序。
裁決與命令
被告剔除申索陳述書的申請被駁回。原告可繼續其人身傷害民事訴訟;被告須支付本申請的訟費。
判決啟示
刑事審查程序中供詞可接納的裁定,並非在所有情況下均對後續民事申索具終局效力。陪審團無罪裁決是關鍵,因原告無法提出刑事上訴以挑戰該裁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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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刑事案無罪後,能否就被警員毆打提出民事索償?
可以。法庭認為,陪審團裁定原告無罪後,警員是否施襲的問題仍未被終局處理,因此民事申索不構成濫用法庭程序。本案剔除申請被駁回。
Q.刑事審查程序裁定供詞可接納,是否禁止日後民事訴訟?
不一定。裁定是否具終局性須視刑事案件結果而定;本案因陪審團裁定無罪,法庭認為審查程序裁定不足以阻止原告繼續民事訴訟。
Q.被告可否以濫用程序為由剔除人身傷害申索?
只有在先前程序已終局處理同一問題時才可能適用。本案刑事程序未達所需終局性,故法庭拒絕剔除申索,並命被告支付申請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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