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ham M. Morley HCA4366/2003

買賣和解後訟費由何人負責?

申請獲批
原告獲判訟費七十五萬港元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Mr Recorder Jat SC3/12/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Graham M. Morley v Kwan Wo San, Unbiased Industrial Ltd and Melvin To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Jat Sew Tong, SC

案情摘要

原告 Graham M. Morley 與第一及第二被告就西貢一所村屋二樓及天台單位訂立買賣協議,代價為2,440,000港元,原告支付732,000港元作為訂金並入住物業。其後出現建築欠妥及滲水問題,買賣最終於2003年終止。原告指被告及地產代理 Melvin To 就物業所有權作出失實陳述,要求退還訂金及賠償。審訊開始後,原告與第一及第二被告和解,由後兩者支付732,000港元,但訟費留待法庭決定;原告並獲准終止對第三被告的訴訟。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實體申索已和解而未經完整審訊時,法庭能否及應否決定訟費;以及誰應負擔訟費、終止對第三被告的訴訟是否應導致原告支付訟費,並應如何評定原告對第一及第二被告的訟費。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訟費裁量權必須建基於已協議或已裁定的事實;若爭議涉及失實陳述及代理等須依賴證據的問題,法庭不應僅為處理訟費而進行近乎完整的審訊。然而,本案已透過同意命令處置實體訴訟,並非單純懸空的訟費問題;在雙方同意以書面材料處理訟費的情況下,法庭可採取概括方法。客觀而言,原告收回最重要的訂金,而第一及第二被告放棄反申索,故原告是實質勝方。至於第三被告,未有證據判斷誰對失實陳述爭議負責,故不作訟費命令。法官並依據《高等法院規則》命令62第9(4)(b)條作出訟費簡易評定。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 Butcher v Wolfe [1999] 1 FLR 334 及 BCT Software Solutions Ltd v C Brewers & Sons Ltd [2003] EWCA Civ 939,說明和解後決定訟費須審慎。Re Chinese United Establishment Ltd及Re Super Deluxe International Ltd支持按當事人實際取得的救濟分配訟費;Ta Tung China & Arts Ltd則說明純粹訟費問題通常須先處置訴訟。另引用Inchroy Credit Corp Ltd v Cheung Man Cheong及California Red Ltd v Neway Karaoke Box Ltd。

裁決與命令

第一及第二被告須立即向原告支付經簡易評定的訟費750,000港元。原告獲准終止對第三被告的訴訟,原告與第三被告之間不作訟費命令。實體和解包括支付732,000港元,並以不承認法律責任為基礎。

判決啟示

和解後訟費並無一成不變的處理方式;法庭須先考慮是否有足夠事實基礎。若一方實質取得其主要救濟,可能被視為勝方。收款方訟費的合理性不能單以付款方的訟費作基準,但後者可作為現實檢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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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物業買賣和解後,原告可否追討訟費?
A.

可以,但須視乎和解結果及案件情況。原告收回主要訂金,並使被告放棄反申索,因此法庭裁定第一及第二被告須支付750,000港元訟費。

Q.未經審訊,法庭可否決定和解後的訟費?
A.

法庭可以,但必須有適當的事實基礎,並按案件情況行使裁量權。本案各方同意以書面材料處理,法官遂採取概括方法決定訟費。

Q.原告終止對地產代理的訴訟,是否必須支付訟費?
A.

終止訴訟通常可能涉及由原告支付對方訟費,但並非絕對規則。本案證據不足以判斷誰應對失實陳述負責,故法庭准許終止並裁定雙方各自承擔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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