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ui Po Hing CACV101/2007

上海獨家代理期限如何認定?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原審判決及訟費命令維持
上訴法庭(民事)Tang VP, Cheung JA and Yuen JA26/11/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sui Po Hing and Tsui Po Cheung v SK Kaken Co., Ltd and SKK (H.K.) Co., Ltd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Tang副庭長、Cheung上訴法官及Yuen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Tsui Po Hing及Tsui Po Cheung為Protech Industrial Company的兩名合夥人,主張其在上海獲授SKK產品的獨家代理權。第一被告SK Kaken Co., Ltd為日本上市製造商,第二被告SKK (H.K.) Co., Ltd為其全資附屬公司。原告先依1995年1月1日簽訂的代理協議提出申索,後改稱代理關係由1992年開始,以口頭承諾、書面文件及行為共同形成,期限為50年,並指被告違反協議、作出欺詐性失實陳述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審Stone法官駁回申索,原告遂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獨家代理協議的締約方是日本母公司還是香港附屬公司;協議是否為口頭與書面混合形式;代理期限是1995年協議所定的三年加一年,還是50年;被告是否作出可訴失實陳述或構成根本違約;以及原審對證據、偏見及新增證據的處理是否有誤。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告未能證明所稱50年承諾,且其自行簽署的1995年代理協議第10條明確規定期限為三年,並可自動延長一年。同期文件及商業背景均支持SKK (H.K.) Co., Ltd為締約主體;母公司的批准不會排除香港附屬公司以本人身分訂約。原告亦未以足夠證據證明另委代理商或未啟動機器構成根本違約。原審對證人可信性及文件的判斷屬一審事實裁斷,除非明顯錯誤,上訴法庭不應干預;新增證據不符合Ladd v Marshall標準。

引用案例與條文

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 and Ors [2002] 5 HKCFAR 336確立上訴法院不會輕易推翻一審法官的主要事實及可信性裁斷。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及[1954] 3 All ER 745列明接納上訴新增證據的三項條件,本案均未符合。法院亦依據代理協議第10條及《高等法院規則》第38號命令第2條處理相關問題。

裁決與命令

上訴遭駁回,原審駁回原告申索的判決維持。原告須支付兩名被告的上訴訟費;法院認為案件複雜,聘用兩名大律師屬合理。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當事人簽署內容清楚的書面商業協議後,若欲主張先前存在不同期限,必須提出有力且可信的證據。對多年以前的口頭對話,法院通常會重視同期文件及商業可能性,而不會僅因證人記憶不一致便認定有人蓄意撒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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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上海獨家代理是日本母公司還是香港公司訂立的?
A.

法院比較了代理協議、委任信及其他同期文件,認定香港附屬公司是代理協議的締約方;母公司的批准不改變這一身份。

Q.沒有正式寫明50年,能否主張上海代理期為50年?
A.

原告須證明具約束力的50年承諾,但法院不接納相關證言,並認為已簽署的1995年協議第10條明確規定三年及可能的一年延長。

Q.上訴時可否提交審訊時沒有提出的新證據?
A.

法院採用Ladd v Marshall的三項條件,包括未能合理取得、可能重大影響結果及表面可信;本案申請不符合條件,因此不准提出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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