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頸傷賠償扣減退化比例?

Wong Kin Kee 訴 Ng Chi Lam DCPI555/2009

申索得直
原告勝訴,惟因病變扣減賠償。
區域法院(人身傷害)Her Honour Judge Mimmie Chan26/11/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ong Kin Kee v Ng Chi Lam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陳美蘭法官 (Her Honour Judge Mimmie Chan)

案情摘要

原告人於2007年5月5日駕駛的士時,遭被告人駕駛的小巴從後撞擊。原告人頸部受傷,出現頸椎軟組織損傷及頸椎間盤突出。原告人隨後出現持續頸痛及僵硬,影響其駕駛工作能力。被告人承認法律責任,本案主要爭議在於損害賠償的評估,特別是原告人頸椎原有的退化性病變對賠償額的影響。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如何評估原告人因交通意外導致的頸部傷患,以及如何根據原告人頸椎原有的退化性病變 (pre-existing degenerative condition) 對損害賠償額進行適當的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採納常識性方法 (common sense approach) 評估賠償。雖然醫學專家認為原告人的頸痛與其年齡相關的退化性病變有關,但法庭認為意外確實造成了傷害。法庭裁定原告人原有的退化性病變對其整體傷患狀況負有三分之一的責任,因此在計算痛苦、喪失生活樂趣及收入損失時,均須扣減三分之一的賠償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Chan Kam Hoi v. Dragages et Travaux Publics [1998] 2 HKLRD 958 及 Ocean Tramping Co. Ltd. v. Lee Kin Kai [1991] 2 HKLR 232,確立了在存在原有傷患的情況下,法庭應根據證據對賠償額作出合理扣減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原告人勝訴,判處賠償總額為370,362港元。該金額已扣除因原有退化性病變而導致的三分之一賠償額。被告人須支付利息及原告人的訟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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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交通意外後頸部受傷,如果本身有頸椎退化,賠償會否減少?
A.

會。法庭會根據醫學證據評估意外造成的傷害與原有退化性病變 (pre-existing degenerative condition) 的相對影響。在本案中,法庭裁定原有的退化性病變需對原告人的整體傷患狀況負三分之一責任,因此將賠償額扣減了三分之一。

Q.法庭如何決定交通意外賠償的金額?
A.

法庭會採用常識性方法 (common sense approach),參考醫學專家報告及過往案例,評估痛苦、喪失生活樂趣 (pain, suffering and loss of amenities) 及收入損失。法庭在本案中考慮了原告人的傷勢及原有退化情況,最終判處370,362港元賠償。

Q.如果醫生無法確定意外對傷患的具體影響,法庭會怎樣判決?
A.

法庭不會完全依賴醫學意見,而是會結合證據作出判斷。在本案中,儘管專家未能精確量化意外的貢獻,法庭仍根據整體情況,裁定原告人的原有退化性病變需對其傷患負三分之一責任,並據此調整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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