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間有工作收入是否影響僱員補償?
余達金 訴 朱東成及另一人 CACV25/20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Yu Tat Kam v Chu Tung Shing and Another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張澤祐、楊振權、袁家寧
案情摘要
申請人是一名電器技工,於2005年4月1日工作時受傷,獲發涵蓋271天的病假證明。申請人向僱主(第二答辯人)申索僱員補償。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非誠實可靠,因其在病假期間曾有工作收入,故僅判給部分補償。申請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爭議點在於病假期間的補償計算方式。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僱員補償條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 第10(2)條的推定效力,以及僱員在獲發病假證明期間曾有工作收入時,僱主應否負有舉證責任以扣減補償金額。
判決理由
上訴庭裁定,第10(2)條旨在讓僱員在申索時無須證明其在病假期間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然而,該條文並不排除第10(1)條的計算原則。法庭認為,僱主有舉證責任證明僱員在病假期間確實賺取了工資或有能力賺取工資,從而根據第10(1)條扣減補償。由於原審法官未正確應用第10(2)條的推定及舉證責任分配,上訴庭重新計算了補償額。
引用案例與條文
LKK Trans Ltd v Wong Hoi Chung [2006] 9 HKCFAR 103
裁決與命令
上訴得直。原審法官關於第10(1)條的補償命令被撤銷,改判第二答辯人須向申請人支付113,307.20港元,另加利息及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釐清了《僱員補償條例》下病假期間補償的舉證責任。即使僱員持有病假證明,僱主仍可透過證明僱員在該期間有實際收入或賺取能力,要求根據第10(1)條扣減補償,但舉證責任在於僱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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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放病假期間去打工,會不會影響僱員補償?
會。根據《僱員補償條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 第10(1)條,僱員在病假期間賺取的工資或有能力賺取的工資,會被用作計算補償的扣減項目。本案中,法庭裁定僱主有權扣除申請人病假期間已賺取的工資。
Q.僱員放病假期間有工作,僱主是否自動可以扣減補償?
不是自動扣減。法庭裁定僱主負有舉證責任,必須證明僱員在病假期間確實賺取了工資,或有能力在適合的工作中賺取工資,才能根據第10(1)條減少補償金額。
Q.醫生發出的病假證明書在僱員補償申索中有什麼作用?
根據第10(2)條,病假證明書產生一種推定,即僱員在該期間喪失工作能力,僱員無須證明其無法工作。但這不排除僱主證明僱員實際有能力賺取工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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