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 Tat Kam 訴 Chu Tung Shing CACV25/2008
工傷病假期間工作如何計算補償?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Yu Tat Kam v Chu Tung Shing & another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Peter Cheung、W. Yeung及Maria Yuen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Yu Tat Kam是一名按日受聘的電工,於2005年4月1日從梯子墮下,左腕骨折並須住院四日。普通評估委員會確認其由當日起連續271日的病假,是因工傷而有必要離勤的期間。申請人其後向兩名答辯人提出僱員補償申索。區域法院認定第二答辯人為僱主,並認為申請人在病假期間曾工作,故只裁定兩個月的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額為29,120元。申請人僅就《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的補償額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僱員補償條例》第10(2)條所訂的法定推定,是否使獲醫療證明的整段離勤期間均可獲全額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補償;以及誰須證明僱員在該期間實際工作、賺取收入或仍有能力從事合適工作,以便根據第10(1)條扣減補償。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第10(2)條的「視為」規定,使僱員毋須先證明自己在獲認證期間不能從事任何合適工作,從而可提出申索;但該規定並非不可推翻的全額補償權利。第10(1)條仍要求考慮僱員事故前收入,以及事故後實際或具能力賺取的收入。基於條例旨在以無過錯制度迅速協助因工受傷僱員,且證明未有收入屬證明負面事實,僱主須證明應予扣減的情況。實際收入可直接扣除;證明潛在收入則只會在罕見且工作確屬合適的情況下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LKK Trans Ltd v Wong Hoi Chung [2006] 9 HKCFAR 103,說明《僱員補償條例》旨在透過無過錯制度,為因工傷而喪失工作能力的僱員提供迅速財政救濟。主要法定依據為《僱員補償條例》第3(1)、10(1)及10(2)條。
裁決與命令
上訴獲准。原第10條補償命令被撤銷,改判第二答辯人向申請人支付113,307.20元,連同指定利息;第二答辯人須支付上訴訟費,申請人的法律援助訟費按規例評定。
判決啟示
病假證明確立暫時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法定推定,但不排除僱主證明實際收入後扣減補償。僱員毋須證明整段期間完全沒有收入;僱主承擔扣減的舉證責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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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工傷病假期間工作,還能否申領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補償?
可以,但實際賺取的收入須按《僱員補償條例》第10(1)條計入扣減。法院認定申請人工作33日後,仍應獲113,307.20元補償。
Q.誰須證明僱員在病假期間有收入?
僱主須證明有理由扣減補償,包括僱員實際賺取收入或仍能從事合適工作。本案法院認定第二答辯人未能推翻的部分不應由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
Q.獲評估委員會確認271日病假,是否必然獲足額補償?
不必然。第10(2)條免除僱員證明完全不能工作的責任,但第10(1)條仍容許按已證明的實際或潛在收入扣減。本案法院據此重新計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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