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 訴 黄 FCMC5147/2020
離婚後配偶能否追討承諾分款?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莫 訴 黄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周廷勵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雙方於2003年結婚,2018年分居,育有一名有特殊教育及醫療需要的兒子。妻子在屯門醫院任職運作助理,丈夫為專線小巴司機。離婚程序中,丈夫提出附屬濟助申請,要求妻子支付35萬元,聲稱該款是妻子承諾分享的薪金及其替妻子內地家人還債的款項。妻子否認曾作此承諾或欠款。雙方收入、資產及生活需要均經審訊考慮。
核心法律爭議
丈夫能否證明妻子曾承諾分享薪金或償還其向妻子家人提供的款項,從而取得35萬元整筆付款?在雙方收入足以應付合理需要、資產及年齡差距不同的情況下,如何依《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公平分配資產並作出附屬濟助命令?
判決理由
法院依《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衡量雙方的收入、資產、需要、年齡、謀生能力、婚姻期間及對家庭的貢獻,並以公平為最終原則。丈夫未有文件支持妻子承諾分享薪金或借款的說法,銀行紀錄不足以證明所指的舊債,其證供亦有矛盾,故未能履行舉證責任。雙方收入均足以應付合理需要,家庭整體資源亦高於需要;法院把分居後累積的強積金及其低流動性納入考量,酌情折算婚前強積金權益。綜合資產差距及其他情況,命妻子支付較低整筆款項,以達致公平及清楚了斷。
引用案例與條文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規定須考慮雙方及子女的相關經濟因素。終審法院在 LKW v DD 說明公平分配、平均分配準則及處理需要的步驟;法院亦依該案第94段考慮分居後累積資產,並參考 SSLT v SMFC 對低流動性資產折價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院命妻子於判決後28日內向丈夫支付35,750元整筆款項,以完全及最終滿足其附屬濟助申請。訟費不作命令;妻子的訟費依法律援助規例評定。命令暫准,14日內無申請則轉為絕對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拒絕丈夫所稱的35萬元欠款及承諾,但仍按雙方的經濟狀況作出較低整筆付款。分居後累積、長期不能提取的強積金,不必然全數視作可即時分配的婚姻資產;法院可按證據及流動性酌情估值。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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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離婚後一方稱配偶答應分享薪金,可以追討嗎?
須按證據判斷是否確有承諾。本案丈夫沒有文件支持其說法,銀行紀錄及證供亦不足,法院裁定他未能證明妻子承諾分享薪金。
Q.替配偶匯款給其家人,離婚後能否要求還款?
本案丈夫稱曾替妻子家人還債,但紀錄未能證明所指款項是借款或妻子須償還。法院不接納其35萬元欠款主張,並按雙方經濟情況另定整筆付款。
Q.離婚時分居後累積的強積金會否分給配偶?
法院須按個案情況衡量資產來源及可提取時間。本案沒有把妻子全部強積金列入婚姻資產,並因資產流動性及累積時間而作折算,最終命她支付35,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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