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o, Lee & Yip (a firm) HCA2153/2007

向非協議方索取費用能否宣告?

申請獲批
申索被剔除並駁回訴訟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Deputy High Court Judge Lisa Wong, SC30/3/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Kao, Lee & Yip (a firm) 訴 Midland Real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Lisa Wong, SC(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副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Kao, Lee & Yip(KLY)為律師事務所,被告Midland Realty International Limited為持牌地產代理。雙方分別代表Henredon Court十個單位的業主,共同進行整批招標出售,成交價為7.1億港元。買方按出售條款另付710萬港元,作為業主承擔法律費用、支出及代理佣金的款項,由KLY代業主收取。業主協議約定Midland獲取扣除KLY費用後的一%餘額。KLY其後聲稱業主透過John Wan口頭同意,給予其該款項的65%,即461.5萬港元,並向Midland申請宣告其有權扣除該款。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KLY與Midland之間是否存在可由法院裁決的法律或衡平法權利爭議,以及KLY向非口頭協議一方的Midland尋求宣告性濟助是否有合理訴因。Midland主張雙方沒有真正爭議,訴訟屬程序濫用及對先前判決的間接攻擊;KLY則主張款項受信託約束,雙方對分配權益存在可審理爭議。

判決理由

法院區分了KLY與業主之間的費用爭議,以及KLY試圖對Midland取得宣告的問題。宣告性濟助 (declaratory relief) 須針對雙方之間真實及現存的法律權利爭議,不能用來取得一般法律意見或迫使沒有爭端的被告參與訴訟。Midland已表示其只主張扣除KLY經業主同意或評定的費用後之餘款,並不爭議KLY費用的性質或數額;因此不存在真正爭議。另KLY已接受上訴法院裁定其不能主張65%或以物業顧問身份按服務收費。若繼續主張,將構成對先前終局決定的附帶攻擊 (collateral attack),並使司法公信力受損,屬程序濫用。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Gouriet v Union of Post Office Workers及相關案件,確認宣告必須涉及雙方受影響的可裁判法律權利。引用Hunter v Chief Constable of the West Midlands Police、Reichel v Magrath及China North Industries Investment Ltd v Ronald RC Chum,說明即使新案當事人不同,對先前終局決定的附帶攻擊在造成明顯不公或損害司法公信力時,仍可構成程序濫用。亦引用Re Thomas Christy Ltd,指出濫用問題在法院審理剔除申請時判斷。

裁決與命令

Midland的申請獲准。法院剔除KLY的申索陳述書,並駁回本案,理由是欠缺KLY與Midland之間可裁判的爭議,且繼續訴訟構成程序濫用。訟費問題押後,待雙方提交書面陳詞或協議。

判決啟示

案件說明,宣告性濟助不能讓原告挑選一名實際上沒有爭議的被告來裁決其與第三方的合約權利。即使新案當事人不同,原告在先前訴訟已有充分機會處理的主張,若其後繼續提出並損害司法公信力,仍可能被視為附帶攻擊。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律師能否向不是協議一方的地產代理追討費用?
A.

法院認為KLY與Midland之間沒有真正的費用權利爭議;Midland只主張扣除KLY應得費用後的餘款,因此剔除申索並駁回訴訟。

Q.沒有直接合約關係,能否申請宣告性濟助?
A.

法院確認宣告性濟助不必以既存訴因為前提,但必須有雙方均受影響的真實及現存法律權利爭議;本案並無此種爭議。

Q.先前判決否定費用主張後,可否再向另一方提出?
A.

法院裁定,KLY已接受不能再主張65%或物業顧問費;向Midland繼續提出相同主張會構成對先前判決的附帶攻擊及程序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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